碎纸机的排纸机构 本发明提供一种可将废纸切成细直条的碎纸机,尤其是一种可将已切成细直条的废纸顺利排出的碎纸机。
参照图1至图3,图1是公知的碎纸机10的示意图,图2是碎纸机10内部元件的示意图,图3是碎纸机10的间格环的示意图。
碎纸机10是用来将废纸切成雪花状碎片的装置,其包括一壳体12,二转轴14以可转动的方式平行地安装在壳体12内,二刀片组16分别安装在二转轴14上,间格环组18,一导纸装置26,用以将废纸导入经过两刀片组16,以及一马达14,通过齿轮组(未显示)传动来驱动二转轴14,以使二刀片组16得以将废纸切成雪花状碎片。
每一刀片组16包括多个碎纸刀20,用来将废纸切成雪花状碎片。每一间格环组18包括多个间格环22,各个间格环22设置在两相邻碎纸刀20之间,用以使两相邻碎纸刀20间产生一间距。导纸装置26具有多个导引臂32,突出在两相邻碎纸刀20之间,用以将已切为碎片的废纸推离两刀片组16。
在进行切割废纸时,使用者必须先将废纸的前端放入导纸装置26的上端开口28,而由于马达24将使两转轴14同时朝两相反方向转动,两刀片组16可将废纸切成雪花状碎片,切割后的雪花状碎片应由导纸装置26的导引臂32推离两刀片组16。图2所示的刀片组16是以横切的方式将纸张切成雪花状碎片的。另一种刀片组可以以直切的方式将废纸切成直条状。然而,图2所示的导引臂32,在公知技术中无法应用在直切方式地碎纸机中,其原因是有些细直条将附着在间格环22上,而被间格环22带入导引臂32及间隔环22之间的间隙中,从而产生卡纸的现象,甚至有些纸屑会被带入碎纸机10的壳体12内。当马达24转动时,马达24本身会产生火花,而进入碎纸机10的壳体12内的细直条在与马达24接触的情况下将使火花进一步燃烧,因此干扰马达24的运作,并造成碎纸机10的损坏。
因此,本发明的主要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碎纸机,其可将已切成细直条的废纸顺利排出壳体外,从而解决上述问题。
本发明提供一种可将废纸切成细直条的碎纸机的排纸机构,其包括一壳体,二转轴,其以可转动的方式平行地安装在壳体内,二刀片组,分别安装在二转轴上,以及二间格环组。每一刀片组包括多片碎纸刀,用来将废纸切成细直条,每一间格环组包括多个间格环,各个间格环设置在两相邻碎纸刀间,使两相邻碎纸刀之间产生一间距,每一间格环上设有一凸环,用来将已切成细直条的废纸推离间隔环。
图1是公知的碎纸机的示意图;
图2是图1碎纸机内部元件的示意图;
图3是图1碎纸机的间格环的示意图;
图4是本发明碎纸机的示意图;
图5是图4碎纸机内部元件的示意图;
图6是图5碎纸机的间格环的示意图;
图7是图5碎纸机另一种间格环的示意图。图示符号说明:
40碎纸机 41壳体
42转轴 44刀片组
46间格环组 48导纸装置
49导纸装置的上端开口 50马达
52碎纸刀 54、60间格环
56、62凸环 58导引臂
参阅图4及图5,图4为本发明碎纸机40的示意图,图5为碎纸机40内部元件的示意图。
碎纸机40用以将废纸切成细直条,其包括一壳体41,二转轴42,以可转动的方式平行地安装在壳体41内,二刀片组44分别安装在二转轴42上,二间格环组46,一导纸装置48,用以将废纸引导经过两刀片组44,以及一马达50,用以驱动二转轴42,以使二刀片组44可以将废纸切成细直条。
每一刀片组44包括多片碎纸刀52,用以将废纸切成细直条。每一间格环组46包括多个间格环54,各个间格环54设置在两相邻碎纸刀52之间,使两相邻碎纸刀52之间产生一间距。导纸装置48上设有多个导引臂58,突出在两相邻碎纸刀52之间,用以将已切为细直条的废纸推离两刀片组44。
参阅图6,图6是间格环54的示意图。每一间格环54上设有一凸环56,将已切成细直条的废纸推离间格环54,如图5所示,间格环54是突出在导引臂58及一碎纸刀52之间。请参阅图7,图7是另一种间格环60的示意图。间格环60上设有二凸环62,分别设置在导引臂58及与其相邻的两碎纸刀52之间,以加强推离细直条的功能。
在进行废纸的切割时,使用者必须先将废纸的前端放入导纸装置48的上端开口49,由于马达50通过齿轮组(未显示)使两转轴42同时朝两相反方向转动,两刀片组44可以将废纸切成直条状,切割后的直条由导纸装置48的导引臂58推离两刀片组44。
在与公知的碎纸机10比较,碎纸机40的间格环54、60上设有凸环56、62,被两刀片组44切成细直条的废纸将由凸环56、62推离间隔环54、60,而不会被间格环54、60带入碎纸机40的壳体41内。由于已切成细直条的废纸不会卡在导引臂58与间隔环54、60之间而影响整个碎纸机的运作,更不会被带入碎纸机40的壳体41内,所以马达50产生的火花不会使废纸燃烧,从而干扰马达50的运作,并造成碎纸机40的损坏。因此,导引臂58的结构能成功的运用在将废纸切成直条状的碎纸机中,使得这种类型的碎纸机在设计中具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以上所述仅仅是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凡根据本发明权利要求所做出的等同变化与修饰,都应属于本发明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