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提高果实产量的肥料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肥料技术领域,具体涉及基于提高果实产量的肥料。
背景技术
大量元素水溶肥料是一种可以完全溶于水的多元素全水溶肥料,它能迅速地溶解
于水中,更容易被作物吸收,而且其吸收利用率相对较高,营养全面用量少见效快的速效肥
料。经水溶解或稀释,用于灌溉施肥、叶面施肥、无土栽培、浸种蘸根等用途的液体或固体肥
料。
目前,现有的大量元素水溶肥料虽然具有水溶性好的优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
进植物的生长,但是对于果实的产量没有效果。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供基于提高果实产量的肥料,该肥料能够促进花芽分化,增加花朵数量,
使花朵健硕,提高果实产量。
本发明通过下述技术方案实现:
基于提高果实产量的肥料,包括以下重量份组分:
硝态氮4.5-6.0重量份,铵态氮5.0-6.5重量份,水溶性磷酐25-35重量份,氧化钾
20-35重量份,氧化镁1.0-1.5重量份,微量元素0.4-0.5重量份。
基于提高果实产量的肥料,由以下重量份组分组成:
硝态氮4.5-6.0重量份,铵态氮5.0-6.5重量份,水溶性磷酐25-35重量份,氧化钾
20-35重量份,氧化镁1.0-1.5重量份,微量元素0.4-0.5重量份。
本发明所述硝态氮为NO3-N,所述铵态氮为NH4-N,所述水溶性磷酐为P2O5。
本发明所述能够促进各种果树,瓜果蔬菜、花卉的开花,而且,通过合理控制N、P、K
的比例,能够促进花芽分化,增加花朵数量,使花朵健硕,提高果实产量,并且,本发明所述
配方百分之百水溶,无激素、不含氯、纯度高。
进一步地,所述水溶性磷酐、氧化钾与总氮的比例为3:2:1。
具体地,所述总氮具体是指硝态氮,铵态氮的总和。
申请人通过试验发现,将水溶性磷酐、氧化钾与总氮的设置比例为3:2:1,能够促
进花芽分化,增加花朵数量,使花朵健硕,提高果实产量。
进一步地,微量元素为铜、铁、锰、锌、钼和硼。
进一步地,铁的含量占微量元素总量的60%。
进一步地,微量元素为螯合态。
螯合态的微量元素,有利于植物快速完全吸收。
本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如下的优点和有益效果:
本发明所述能够促进各种果树,瓜果蔬菜、花卉的开花,而且,通过合理控制N、P、K
的比例,能够促进花芽分化,增加花朵数量,使花朵健硕,提高果实产量,并且,本发明所述
配方百分之百水溶,无激素、不含氯、纯度高。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下面结合实施例,对本发明作
进一步的详细说明,本发明的示意性实施方式及其说明仅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作为对本
发明的限定。
实施例1:
基于提高果实产量的肥料,由以下重量份组分组成:
硝态氮4.5重量份,铵态氮5.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25重量份,氧化钾20重量份,氧
化镁1.0重量份,微量元素0.2重量份,EDTA-Cu0.0203重量份,EDTA-Fe0.282重量份,
EDTA-Mn0.141重量份,EDTA-Zn0.0141重量份,钼0.0051重量份和硼0.0383重量份。
实施例2:
硝态氮6.0重量份,铵态氮6.5重量份,水溶性磷酐35重量份,氧化钾35重量份,氧
化镁1.5重量份,微量元素0.3重量份,EDTA-Cu0.0203重量份,EDTA-Fe0.282重量份,
EDTA-Mn0.141重量份,EDTA-Zn0.0141重量份,钼0.0051重量份和硼0.0383重量份,磷酸
二氢钾0.5重量份。
实施例3:
硝态氮5.0重量份,铵态氮5.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30重量份,氧化钾20重量份,氧
化镁1.0-1.5重量份,微量元素0.2-0.3重量份,EDTA-Cu0.0203重量份,EDTA-Fe0.282重
量份,EDTA-Mn0.141重量份,EDTA-Zn0.0141重量份,钼0.0051重量份和硼0.0383重量份,
磷酸二氢钾0.5重量份。
实施例4:
硝态氮5.0重量份,铵态氮5.0重量份,水溶性磷酐30重量份,氧化钾20重量份,氧
化镁1.0-1.5重量份,微量元素0.2-0.3重量份,EDTA-Cu0.0203重量份,EDTA-Fe0.282重
量份,EDTA-Mn0.141重量份,EDTA-Zn0.0141重量份,钼0.0051重量份和硼0.0383重量份。
将实施例1至实施例4所述的肥料与市售的水溶性氮肥进行以下实验:
对黄瓜和桃树进行施肥:均稀释500倍后对黄瓜和桃树的根部进行施肥,在花芽分
化前一周使用,到开花后对花朵进行观察,实验结果如表1所示:
表1
油表1的实验数据可知:
本发明所述的氮肥能够促进花芽分化,增加花朵数量,使花朵健硕,提高果实产
量,尤其是当水溶性磷酐、氧化钾与总氮的比例为3:2:1时,花朵的成活率更高。
以上所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目的、技术方案和有益效果进行了进一步
详细说明,所应理解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已,并不用于限定本发明
的保护范围,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做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
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