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忆储存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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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专利号:

CN95112115.4

申请日:

1995.09.01

公开号:

CN1144161A

公开日:

1997.03.05

当前法律状态:

撤回

有效性:

无权

法律详情:

|||公开|||

IPC分类号:

B42D15/10

主分类号:

B42D15/10

申请人:

孟庆筑;

发明人:

孟庆筑

地址:

250014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和平路羊头峪东沟街8号

优先权:

专利代理机构:

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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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种储蓄存款和存储物品的新方法:“记忆储存法”,其特点是:(1)存款、存物,存储部门不给储户任何证据,因此储户无顺存放任何单据;(2)取款取物,只需对清予留暗记,不需其他任何凭证;(3)存储不记年限,既可随用随取,也可长期储存;(4)存款可以年年取息,也可几年或最终结算;(5)存储部门可为储户办理予留的委托事项。

权利要求书

1: 一种储蓄存款和存储物品的新方法,其特征 是:储户存款、存物只需予留予定的暗记,存储部门不 给储户任何证据;储户取款取息取物时,只需临时填 表,对清暗记即可予以办理手续;存款、存物不记年 限;可不定期提取利息;存储部门可为储户办理予留 的委托事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予留暗记,其特征是 :存储人的指纹手印、予留数字密码或一个词或一句 话、以及身份证号码。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存款存物不记年限和不 定期提取利息,其特征是:存款存物可以随用随取. 也可长期储存;可年年提取利息,也可几年或最终结 算。

说明书


记忆储存法

    随着人民生活逐步改善和经济收入不断增长,人们的储蓄观念和收藏意识也在相应的逐渐增强。在这种新的形势下,也给储蓄业务和物品保管业务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比如:储户的存单收藏问题、到期存款转存问题、另取利息问题、以及怎样适应人们存款存物的心理问题等等,都是需要解决的新课题,如果这些问题解决的好,就能彻底解除储户的后顾之忧,使传统的储存方法增添现代化的新内容。收到的效果将是:储蓄存款大量增加;沉澱货币大量回笼;大额及长期存款的比例增大;以及物品保管业务的兴起与兴盛……是件利国利民的新举措!

    本项目是针对这些方面提出的一项适应新形势、满足新要求,安全稳妥、灵活方便的存款存物新方法——“记忆储存法”(或叫:“无证无期储存法”)具体分为:一、记忆储蓄法;二、记忆保存法。

    以下结合附图表格分别进行详细说明。

    一、记忆储蓄法

    (1)、存款;

    1、储户存款时,可填一张“存款帐卡”(见后附图表1),按照表内各项要求(性别、住址、出生日及身份证号码),填写清楚,并且予留指纹手印,再留一个能够捞记的数字密码,或一个词,或一句话。如有委托存储部门代为办理的事情(一般多指老年储户),可以填在委托事项栏内,(内容多的可在栏内注明“另附委托书”),填与不填储户自便;

    2、帐卡填妥后,一并将存款交行员办理。手续办妥后行员面告储户“一切手续办妥”,不用再给储户任何单据,储户即可空手走人,再无收藏存单的麻烦;3、储户如有重复存款(即另一笔存款),填表时可在姓名后边加写(2)或(3)……便于电脑检索;

    4、储户存款,不用填写年限,既能随用随取,也可长期储存;

    5、此项业务,可以规定最低存款限额,如:五千元或一万元以上者,即可参加此项储蓄,多者不限。

    (2)、取息;

    1、储户提取利息时,可以空手去到储行,临时填写一张“利息结算单”(见图表2 ),按上手印,填上密码或暗语,交行员鉴验办理(目前已有国产小型指纹鉴定机)。

    利息可以年年提取,也可几年或最终结算,储户自便。

    2、对于长期存款不提利息的储户,除了已有的保值补贴以外,是否可在利息方面有所优惠,具体情况可由实施部门研究确定。

    (3)、清户取款:

    清户取款时,同样是到储行临时填写“储蓄清户凭证”(见图表3),除了按上手印和写明密码或暗语外,并将各栏填写清楚,交行员鉴验办理取款结算手续。

    (4)、关于储户委托代办的事项,储行应设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对于有时间要求地委托事项应按时予以办理;对于有委托事宜的老年储户而又长期没有提取利息的,应定期进行健康情况的侧面了解,(如到当地派出所等),以便及时实现其愿望。

    (5)、具体实施,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基本内容,结合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以及相应的内部运转程序。

    二、记忆保存法

    本项业务主要针对贵重物品,有价证券、契约、文件等物品的保管存放,通过这种存储方式,可将有形、有证的物品,间接变成“无形无证”的“记忆储存”无顺再存任何单据。

    (1)、存物:

    1、存户存物时,可到保管部门填写“储存物品卡”(见图表4),同样予留指纹手印,予留数字密码或暗语,并将各栏填写清楚(内容与储蓄法相同),随同物品交保管部门检验核对无误时,即为办妥。保管部门同样不给任何单据,不记年限,并可代办注明的委托事项。

    (2)、零取物品:

    物品存放期间,充许存户零取物品,但要限定次数(可作具体规定)。取物时填写“零取物品凭证”(见图表5),填妥各栏注明密码或暗语、盖清手印,并且登记要取的物品,经保存部门检验核实后取走。

    (3)、存物清户

    物品清户时填写“物品清户凭证”(见图表6)填写内容与零取物品相同,经检验核实物品后取回。

    (4)、关于存户委托事项的办理,与“储蓄法”中的内容基本相同。

    (5)、有关内部保管分工制度和实施细则,可按具体情况确定。

    注,本申请如能初审合格时,请求提前公布,以便早日提供于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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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储蓄存款和存储物品的新方法:“记忆储存法”,其特点是:(1)存款、存物,存储部门不给储户任何证据,因此储户无顺存放任何单据;(2)取款取物,只需对清予留暗记,不需其他任何凭证;(3)存储不记年限,既可随用随取,也可长期储存;(4)存款可以年年取息,也可几年或最终结算;(5)存储部门可为储户办理予留的委托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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