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晶显示装置 【技术领域】
本发明有关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尤其有关一种具有近似于阴极射线管(CRT)目视感的液晶显示装置。
背景技术
液晶显示装置一般是由上偏光板、液晶元件、下偏光板以及背光模组所组成。为了使液晶显示装置的目视性质更佳,日本专利JP-A-7-287102揭示在上偏光板上设置高折射指数的硬化层而降低面板的反射性。但高折射指数的硬化层会引起薄膜色彩不均匀。因此美国专利US 2001/0035929A1揭示一种在上偏光板上设置有具有抗眩性质的抗反射薄膜,其可利用光学干扰理论降低反射性,以避免外部影像显示在液晶显示幕上而造成影像干扰。然而,在上偏光板上加以抗眩处理虽然具有可遮蔽掉反应影像并降低光学反射的优点,但仍有缺点例如产生褐色化、闪烁光以及对比度(CR,Contrast ratio)降低等缺点。
本发明人即基于现有液晶显示装置的缺点进行广泛研究,因而完成本发明。
【发明内容】
本发明涉及一种液晶显示装置,包括上下偏光板、一液晶元件以及一背光模组,其中上偏光板未经抗眩处理而下偏光板经抗眩处理。
本发明又涉及一种上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中该上偏光板具有硬化保护层。
本发明还涉及一种上述的液晶显示装置,其中经抗眩处理的下偏光板显现的雾度值(Haze value)范围在5至50%之间。
【附图说明】
图1显示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的构成。
元件符号简单说明
1 下偏光板 11 抗眩层
2 液晶元件 21 彩色滤光器
22 液晶化合物 23 薄膜晶体管
24 玻璃基板 3 上偏光板
31 硬化保护层 B/L 背光模组
实施方式
以下将参考图式进一步说明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图1中,显示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的构成。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包括一背光模组B/L;一下偏光板1,其下方设有一抗眩层11;在下偏光扳1上置有一液晶元件2,该液晶元件是由玻璃基板24以及彩色滤光器21所构成,其内填充液晶化合物22(LC)并在该玻璃板上设有薄膜晶体管23(TFT);在该液晶元件2上又设有一上偏光板3,其上设有一硬化保护层31。
依据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上偏光板未经抗眩处理,而可使所制得的液晶显示装置呈现近似CRT的目视感觉并可解决现有液晶显示装置的褐色化及闪烁光化等问题。但由于液晶显示装置表面硬度需达到3H的规格要求并避免上偏光板在模组后段制程中被刮伤,因此在上偏光板上又进行硬化层处理以使该装置表面达到所需的规格要求。
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中,上偏光板又可视需要进行抗反射处理、抗污处理、抗折射处理等,只要不影响本发明所欲达成的性质即可。
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中,由于上偏光板未经抗眩处理,若下偏光板亦未经抗眩处理则易产生光学缺陷例如在背光型液晶面板上产生牛顿环。为了消除该等光学缺陷,下偏光板需进行抗眩处理,较好地,该处理要获得5至50%的雾度值,更好为20至40%的雾度值。本文所称地雾度值定义为扩散透过率对全透过率的比值,可以下式表示:
雾度=(扩散透过率)/(全透率)×100(%)
雾度值的测量可使用例如日本电器公司制造的雾度计型号NDH-2000予以测量,但本发明不限于该等测量方法。
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中,下偏光板所进行的抗眩处理为本领域熟知的,例如揭示于JP-A-7-333404以及US 2001/0035929 A1所述的方法进行抗眩处理。但本发明并不限于这些方法,只要可达到本发明所称的雾度值的任何抗眩方法均可用于本发明。
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中,所用的液晶元件为公知的液晶元件,其中包括彩色滤光器、液晶、薄膜晶体管(TFT)装置等,这些元件可使用熟知本领域所惯用的,所用的液晶种类并无限制,可为任一种液晶,例如扭转向列型(TN型)、垂直配向型(VA型)、横向电场效应型(IPS型)、光学相位补偿型(OCB型)等。
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中,所用的上、下偏光板亦无任何限制,可为薄型偏光板、一般偏光板,若需要广视角功能,则又可附加广视角膜、超广视角膜、A-板、C-板及双轴补偿膜等。
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中,所用的上、下偏光板的吸收轴角度可在0°至180°的范围内变化,但上下偏光板各具有的吸收轴角度需彼此互相垂直。
相较于上偏光板经梳眩处理及下偏光板不经抗眩处理的公知液晶显示装置,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可提升光学特性如提高中心对比度、最大对比度以及左右视角。其最大对比度由398(公知液晶显示装置)提升至727.8(本发明),及中心对比度由265.2提升至311.7,且左右视角由44.5/43(左/右)提升至46/45(左/右)。
依据上述说明,可知本发明的上偏光板未经抗眩处理及下偏光扳经抗眩处理配合液晶元件以及背光模组所组合的液晶显示装置具有改良的光学特性并可解决现有液晶显示装置在显示画面下常见的褐色化及闪烁光问题。再者,依据本发明的液晶显示装置展现接近于阴极射线管(CRT)的目视感,而可进一步提升液晶显示画面的品质。
本发明已藉上述的特定实例加以说明,惟上述特定实例仅为举例说明性质,并非用以限制本发明的范围。据此,凡熟知本技艺者在不脱离本发明的精神及范围的内所做的各种修饰、改良,均属于本发明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