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管道孔洞预留装置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孔洞预留设备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管道孔洞
预留装置。
背景技术
在施工过程中,楼梯休息平台、厨房、卫生间等地方需要在混凝
土浇筑前预留供楼板穿过管道孔洞。而传统的做法是使用一段UPVC
管直接固定在楼板模板上,进行预留孔洞;但该种做法必须赶在楼板
混凝土终凝前,使用撬棍或錾子等工具进行拆除,容易造成管口周边
混凝土楼板损坏,观感度较差。
实用新型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管道孔洞
预留装置,其无需借用其他工具便能拆除,简单快速,且拆除过程不
会造成损坏。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
一种管道孔洞预留装置,包括安装主体、安装在安装主体上的支
撑件、预制管道以及卡箍;预制管道由两半圆管件对接形成,卡箍套
装于预制管道外部,两半圆管件套装于支撑件外部并通过所述卡箍锁
紧;且两半圆管道之间夹持有柔性材料层。
优选的,预制管道外部绕设有用于锁紧两半圆管件的铁丝。
优选的,预制管道外部喷涂有脱模剂层。
优选的,两半圆管件由一PVC管以其自身的中心轴线对半剖开形
成。
优选的,卡箍上螺接有用于锁紧所述卡箍的螺栓。
优选的,卡箍的直径比预制管道的直径大5-8mm。
优选的,支撑件由第一构件和第二构件形成,且第一构件和第二
构件垂直相交设置。
优选的,第一构件的长度与预制管道的直径相等;第二构件的长
度比预制管道的直径大10mm。
优选的,柔性材料层为硬性泡沫板。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在于:
相较于现有技术,本实用新型的预留装置,其将故设有支撑件的
的安装主体放置于需预留孔洞处,通过在卡箍外部浇筑混凝土,而预
制管道内由于有支撑件的支撑,故混凝土不会塌陷;在混凝土终凝之
前拆下卡箍,然后用手直接向内推两半圆管上管件,由于两半圆管件
之间夹持的使柔性材料层,故会产生形变,预留管道便可直接与混凝
土分离,然后将整个装置取出即可;不会扰动预留洞周围的混泥土,
使得预留形成的洞口无缺口;另外,该预留装置取出后还可以在工程
中周转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的a-a向剖面示意图;
图3为图1中的b-b向剖面示意图;
图4为本实用新型的支撑件的结构示意图。
其中,10、安装主体;20、支撑件;21、第一构件;22、第二构
件;30、预制管道;40、卡箍;50、硬性泡沫板;60、螺栓。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结合附图以及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做进一步描述:
如图1-4所示的一种管道孔洞预留装置,包括安装主体10、支
撑件20、预制管道30以及卡箍40,支撑件20安装在安装主体10上,
预制管道30套装在支撑件20外部,卡箍40套装在预制管道30外部,
在使用时,将安装主体10放置在需要预留孔洞的位置,可将内支撑
件20通过铁钉固定的安装主体10上,避免在浇筑混凝土的时候发生
偏移;
另外,上述预制管道30由两半圆管件对接形成,具体两半圆管
件套装于支撑件20外部并通过上述的卡箍40锁紧;且在两半圆管道
之间夹持有柔性材料层,如此,通过在卡箍40外部浇筑混凝土,而
预制管道30内由于有支撑件20的支撑,故混凝土不会塌陷;在混凝
土终凝之前拆下卡箍40,然后用手直接向内推两半圆管上管件,由
于两半圆管件之间夹持的使柔性材料层,故会产生形变,预留管道便
可直接与混凝土分离,然后将整个装置取出即可;不会扰动预留洞周
围的混泥土,使得预留形成的洞口无缺口;另外,该预留装置取出后
还可以在工程中周转使用。当然,上述卡箍40可通过螺栓60进行锁
紧,方便拆装。且在本实施例中,卡箍40的直径比预制管道30的直
径大5-8mm,使得卡箍40在拆除后能够预留足够的间隙供预制管道
30拆除。
优选的,可在预制管道30外部绕设有铁丝,可用于预先锁紧两
半圆管件,使之成为一个整体。进一步的,还可以在预制管道30外
部喷涂有脱模剂层,防止有混凝土粘接在预制管道30外部,方便取
出整个装置。
而为了方便加工,上述的两半圆管件由一PVC管以其自身的中心
轴线对半剖开形成,采用的PVC材料的管道也可在外力作用下产生一
定的形变,取出更加容易。
优选的,上述支撑件20由第一构件21和第二构件22形成,且
第一构件21和第二构件22垂直相交设置,且第一构件21的长度与
预制管道30的直径相等;第二构件22的长度比预制管道30的直径
大10mm,这样整个支撑件20的支撑结构可更加稳固。具体第一构件
21和第二构件22可采用木质条,方便用铁钉固定。
优选的,在本实施例中,上述柔性材料层为硬性泡沫板50,方
便拆除,在其他情况下也可选用硅胶或是橡胶等易发生形变的材质,
这种材料下,相对挤压两半圆管件即可使二者产生一定的位移,便可
取出。
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可根据以上描述的技术方案以及构
思,做出其它各种相应的改变以及形变,而所有的这些改变以及形变
都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