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收缩式护栏的加工方法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加工方法,特别是指一种收缩式护栏的加工方法。
背景技术
护栏十分笨重,搬运时由诸多不便,因此需要一种能够利于搬运的护栏,能够有效
减轻工人的劳动负担。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出一种收缩式护栏的加工方法,通过使用可以收缩的折叠栏,使得护栏
在使用完后可以收缩起来以便于搬运,非常方便实用,有效减轻了搬运工人的劳动负担。
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收缩式护栏的加工方法,包括:左底座、右底座、设于左底座上的左支撑架及
设于右底座上的右支撑架;所述左支撑架与所述右支撑架结构相同,所述左支撑架包括套
装在一起的上支撑杆及下支撑杆,所述左支撑架及右支撑架之间设有折叠栏;
进一步,所述折叠栏包括铰接在一起的结构相同的上连杆组、下连杆组,所述上连
杆组及下连杆组均由至少两根连杆铰接而成,所述上连杆组两端设有水平滑块,所述上支
撑杆上设有滑槽,每一水平滑块设于所述滑槽内;
进一步,所述下连杆组的两端铰接于所述下支撑杆上;
进一步,所述上支撑杆上设有固定柱,所述下支撑杆上设有固定孔,所述固定柱位
于所述固定孔内。
更进一步,收缩式护栏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折叠栏的制作,先由圆形管材按照尺寸规格截取需要的长度,然后将截取
好的管材铰接组成折叠栏;
步骤2:支撑杆的制作,先由矩形管材按照尺寸规格分别截取上支撑杆及下支撑
杆,用实心的圆形管材按照固定柱的尺寸规格截取固定柱,然后将截取好的固定柱焊接到
已经截取好的上支撑杆上,然后在上支撑杆上开设滑槽,最后在下支撑杆上打固定孔,固定
孔与固定柱为过盈配合;
步骤3:结构连接,将折叠栏的上连杆组两端的滑块置于滑槽内,将折叠栏的下连
杆的两端铰接到下支撑杆上,最后套装上底座;
步骤4:工作状态,手动施加外力拉动左支撑架及右支撑架,将折叠栏拉伸至需要
的长度。
本发明通过使用可以收缩的折叠栏,使得护栏在使用完后可以收缩起来以便于搬
运,非常方便实用,有效减轻了搬运工人的劳动负担。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
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
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
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中一种收缩式护栏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所示的收缩式护栏的支撑架的结构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
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
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
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在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中,见图1~图2,一种收缩式护栏,包括:左底座1、右底座
5、设于左底座1上的左支撑架2及设于右底座5上的右支撑架4;所述左支撑架2与所述右支
撑架4结构相同,所述左支撑架2包括套装在一起的上支撑杆22及下支撑杆21,所述左支撑
架2及右支撑架4之间设有折叠栏3。
在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中,见图1~图2,所述折叠栏3包括铰接在一起的结构相同
的上连杆组31、下连杆组32,所述上连杆组31及下连杆组32均由至少两根连杆铰接而成,所
述上连杆组31两端设有水平滑块321,所述上支撑杆22上设有滑槽222,每一水平滑块321设
于所述滑槽222内;设置滑块沿着纵向滑槽上下移动以实现折叠栏3的伸缩,在需要搬运护
栏时将折叠栏3收缩起来以便于搬运,减轻工人的劳动强度。
在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中,见图1~图2,所述下连杆组32的两端铰接于所述下支
撑杆21上。
在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中,见图1~图2,所述上支撑杆22上设有固定柱221,所述
下支撑杆21上设有固定孔211,所述固定柱221位于所述固定孔211内。
在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中,见图1~图2,收缩式护栏的加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步骤1:折叠栏3的制作,先由圆形管材按照尺寸规格截取需要的长度,然后将截取
好的管材铰接组成折叠栏3;
步骤2:支撑杆2的制作,先由矩形管材按照尺寸规格分别截取上支撑杆22及下支
撑杆21,用实心的圆形管材按照固定柱的尺寸规格截取固定柱221,然后将截取好的固定柱
221焊接到已经截取好的上支撑杆22上,然后在上支撑杆22上开设滑槽222,最后在下支撑
杆21上打固定孔211,固定孔211与固定柱221为过盈配合;
步骤3:结构连接,将折叠栏3的下连杆组32两端的滑块321置于滑槽222内,将折叠
栏3的上连杆31的两端铰接到下支撑杆21上,最后套装上底座1及底座5;
步骤4:工作状态,手动施加外力拉动左支撑架2及右支撑架4,将折叠栏3拉伸至需
要的长度。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
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