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页岩气井监测技术领域,特别涉及一种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
背景技术
页岩气井实施压裂改造措施后,需要有效的方法来确定压裂作业效果,获取压裂
诱导裂缝导流能力,几何形态,复杂性及方位等信息,改善页岩气藏压裂增产作业效果以及
气井产能。
裂缝监测是评价压裂效果的重要手段,目前裂缝检测方法主要有微地震检测法、
测斜仪监测法、直接近井筒裂缝监测法、分布式声传感法、压裂压力的数学模型法等,这几
种方法均能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裂缝检测的要求,但也各自有着一定的局限性,其中微地震
检测法及测斜仪检测法对裂缝的方位、倾角、缝长、逢高及缝宽均可检测,但微地震检测法
对监测井要求高,测斜仪检测法无法确定单个和复杂缝尺寸,深井不适用。
总之,上述监测方法均涉及大量的地面施工、费用高、周期长,无法做到单井压裂
后效果的实时评价。
发明内容
本发明提出一种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解决了现有的评价方法涉及大量的地
面施工、费用高、周期长,无法做到单井压裂后效果的实时评价的问题。
本发明的一种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包括步骤:
S1:根据页岩气的物性参数和工程参数分析工程参数的正态分布,所述物性参数
包括:气体密度DEN、有机碳TOC、可压性P1及含气性Vq,工程参数包括:液量Vw、砂量Vs、段长
Nfl和簇数Nfc;
S2:根据工程参数的正态分布绘制页岩气田单井无阻流量的预测图;
S3:根据预测图拟合计算的页岩气平均无阻流量Q,计算公式如下:
Q=17.078e0.0084·X
X=0.56×(P1-30.98/43.63)+0.32×(2.8-DEN/2.46)+0.001×(Vw/Nfl)+0.002×
(Vs/Nfc)+0.01×TOC/3.82+0.01×Vq/6.04,X表示综合工程地质因素;
S4:根据平均无阻流量Q与压裂效果的线性关系评价所述压裂效果。
本发明提出的一种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利用测得的物性参数(密度、有机
碳、可压性及含气性)、工程参数(液量、砂量、段长、簇数)对单井(单段)压裂产量及时预测,
解决了现有的常规放喷测试方法涉及的地面施工、费用高、周期长,且无法做到单井压裂后
效果的实时评价的问题。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发明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或现
有技术描述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
发明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性的前提下,还可
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本发明一种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中拟合的页岩气田单井无阻流量的预
测图,其中,0.7218表示拟合的相关系数达到72.18%。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发明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发明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
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发明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
本发明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
实施例,都属于本发明保护的范围。
本发明的一种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包括:
步骤S1,根据页岩气的物性参数和工程参数分析工程参数的正态分布,所述物性
参数包括:气体密度DEN、有机碳TOC、可压性P1及含气性Vq,工程参数包括:液量Vw、砂量Vs、
段长Nfl和簇数Nfc。这些参数的值都是实际测量得到的数据。
步骤S2,根据工程参数的正态分布绘制页岩气田单井无阻流量的预测图,图1即为
预测图。
步骤S3,根据预测图拟合计算的页岩气平均无阻流量Q,计算公式如下:
Q=17.078e0.0084·X
X=0.56×(P1-30.98/43.63)+0.32×(2.8-DEN/2.46)+0.001×(Vw/Nfl)+0.002×
(Vs/Nfc)+0.01×TOC/3.82+0.01×Vq/6.04。
X表示综合工程地质因素,即上述参数按公式计算得到的值,其中曲线即为拟合得
到的曲线,也即Q的曲线。
步骤S4,根据平均无阻流量Q与压裂效果的线性关系评价所述压裂效果,平均无阻
流量Q越大,压裂效果越好。
本实施例的页岩气压裂效果评价方法中,对测得的物性参数(密度、有机碳、可压
性及含气性)、工程参数(液量、砂量、段长、簇数)进行分析,并绘制单井(单段)页岩气田单
井无阻流量的预测图,根据预测图拟合计算的页岩气平均无阻流量Q,从而间接评价压裂效
果。解决了现有的常规放喷测试方法涉及的地面施工、费用高、周期长,无法做到单井压裂
后效果的实时评价的问题。
其中,所述步骤S2中,采用正交实验法对各类工程参数进行多因素敏感性分析,定
量化评价敏感因素对页岩气压后初期产能影响的显著性。
通过对涪陵页岩气田近160井次的拟合计算,本发明所计算的无阻流量与实测值
的符合率达84.96%。对压后效果评估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
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