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方便安装的门窗玻璃固定条技术领域
本发明属于木包铝门窗技术领域,尤其是涉及一种方便安装的门窗玻璃固定条。
背景技术
木包铝门窗系统:主要由室外部分的断桥铝型材与室内部分的木材通过特殊工艺
连接,铝型材作为门窗结构的主要受力杆件承载五金、锁具、玻璃、胶条等,木材部分置于门
窗系统的室内,起到环保、装饰和美观的作用,此方式与结构的门窗系统简称木包铝门窗系
统。现如今,木包铝窗固定扣条现场安装都比较难定位,并且使用快钉装完木扣条后表面会
出现很多钉眼,影响了美观。
发明内容
有鉴于此,本发明旨在提出一种方便安装的门窗玻璃固定条,以便于安装且增加
美观性,解决了传统木包铝窗安装完后留钉眼及安装难定位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目的,本发明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
一种方便安装的门窗玻璃固定条,包括第一扣板和第二扣板,所述第一扣板与第
二扣板一体连接成L形结构,所述第一扣板上设有第一贴合面,所述第二扣板上设有第二贴
合面,所述第一贴合面和所述第二贴合面分别与铝合金型材上的垫片贴合,与第二贴合面
相对的第二扣板的另一面开有线槽。
进一步的,靠近垫片的第一扣板与第二扣板的连接处开有圆弧形槽体。
进一步的,第二扣板与玻璃贴合的一端开有密封条容纳腔体,所述密封条容纳腔
体内侧面上开有能容纳密封条支叉的安装槽。
进一步的,所述线槽为三角形或圆弧形。
相对于现有技术,本发明所述的一种方便安装的门窗玻璃固定条具有以下优势:
本发明所述的木包铝玻璃固定扣条提高了现场安装的工作效率,木扣条的内侧面
直接紧靠垫板进行固定,不用调节木扣条的安装角度,快钉线槽设在扣条侧边上,钉完快钉
后可打玻璃胶将线槽盖住,保持了外观的整体美观。
附图说明
构成本发明的一部分的附图用来提供对本发明的进一步理解,本发明的示意性实
施例及其说明用于解释本发明,并不构成对本发明的不当限定。在附图中:
图1为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木扣条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实施例所述的木扣条安装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玻璃;2-垫片;3-扣条;31-第一扣板;32-第二扣板;33-第一贴合面;34-第二贴
合面;35-线槽;36-密封条容纳腔体;37-安装槽;38-槽体;4-密封条。
具体实施方式
需要说明的是,在不冲突的情况下,本发明中的实施例及实施例中的特征可以相
互组合。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理解的是,术语“中心”、“纵向”、“横向”、“上”、“下”、
“前”、“后”、“左”、“右”、“竖直”、“水平”、“顶”、“底”、“内”、“外”等指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为
基于附图所示的方位或位置关系,仅是为了便于描述本发明和简化描述,而不是指示或暗
示所指的装置或元件必须具有特定的方位、以特定的方位构造和操作,因此不能理解为对
本发明的限制。此外,术语“第一”、“第二”等仅用于描述目的,而不能理解为指示或暗示相
对重要性或者隐含指明所指示的技术特征的数量。由此,限定有“第一”、“第二”等的特征可
以明示或者隐含地包括一个或者更多个该特征。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除非另有说明,“多个”
的含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在本发明的描述中,需要说明的是,除非另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定,术语“安装”、“相
连”、“连接”应做广义理解,例如,可以是固定连接,也可以是可拆卸连接,或一体地连接;可
以是机械连接,也可以是电连接;可以是直接相连,也可以通过中间媒介间接相连,可以是
两个元件内部的连通。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可以通过具体情况理解上述术语
在本发明中的具体含义。
下面将参考附图并结合实施例来详细说明本发明。
如图1-2所示,一种方便安装的门窗玻璃固定条,包括第一扣板31和第二扣板32,
所述第一扣板31与第二扣板32一体连接成L形结构,所述第一扣板31上设有第一贴合面33,
所述第二扣板32上设有第二贴合面34,所述第一贴合面33和所述第二贴合面34分别与铝合
金型材上的垫片2贴合,靠近垫片2的第一扣板31与第二扣板32的连接处开有圆弧形槽体
38,与第二贴合面34相对的第二扣板32的另一面开有线槽35,所述线槽35为三角形或圆弧
形,第二扣板32与玻璃1贴合的一端开有密封条容纳腔体36,所述密封条容纳腔体36内侧面
上开有能容纳密封条4支叉的安装槽37。
本实施例的工作过程:在安装本扣条3时,扣条3的第一贴合面33和第二贴合34面
均直接与垫片2贴合,容易定位安装,不需调整角度,在木扣条的线槽35内打上快钉将木扣
条进行固定,然后通过玻璃胶将线槽35遮挡住,不影响木扣条外部的美观性,木扣条的第二
扣板32的下表面与玻璃1贴合,增强了安装的稳定性,木扣条的第二扣板32的下部开有密封
条容纳腔体36,密封条4安装在密封条容纳腔体36内,密封条容纳腔体36的内侧面上开有与
密封条4的支叉相匹配的安装槽37,支叉固定在安装槽37内,增强了木扣条安装的稳定性。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发明,凡在本发明的精
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