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除臭装置,具体来说,涉及一种水质自动监测站除臭装置。
背景技术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业的高度发达,导致环境污染日益严重。而环境的构成和状态的变化导致环境素质下降,扰乱和破坏了生态系统及人类的正常生产和生活。因此,人们对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加大了对环境监测的需求,同时由于部分工厂的排放废水中所含成分复杂,导致其排放物味道恶臭,有刺激性,使的水质监测人员无法进行操作。因此为了能够更好的监测水质污染情况,对水质在线监测装置加装除臭装置势在必行。现有的装置存在臭气处理不完全、处理时间长,处理效果不达标等问题,导致经过处理后的气体仍存在恶臭味,严重影响水质在线监测工作的实施。
所以,研制出一种能够更好的用于水质自动监测站的除臭装置,便成为业内人士亟需解决的问题。
发明内容
针对相关技术中的上述技术问题,本实用新型提出一种水质自动监测站除臭装置。
为实现上述技术目的,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是这样实现的:一种水质自动监测站除臭装置,包括集气池,所述集气池上设有集气罩,所述集气罩上设有管道一,所述管道一连接有风机,所述风机通过管道二顺序连接有处理塔一和处理塔二,所述处理塔二通过管道二连接有烟囱。
进一步的,所述处理塔一包括水箱,所述水箱内储有处理剂,所述水箱上并排设有清洗泵一和清洗泵二,所述清洗泵一连接有弯形管,所述清洗泵二连接有直形管,所述弯形管与直形管相连通,所述直形管上端设有喷雾器。
进一步的,所述处理塔一和处理塔二顶端均设有除雾器。
进一步的,所述管道二内设有膨胀石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设计合理,集气池进行加盖处理后,臭气通过风机抽取经由管道进入处理装置,臭气无外溢,经过二次处理的臭气,有效脱除了恶臭物质,该装置处理臭气完全,处理时间短,处理效率高,经过处理的臭气无恶臭味道,能够达到排放标准。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以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水质自动监测站除臭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水质自动监测站除臭装置中处理塔一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 1、集气池;2、集气罩;3、风机;4、处理塔一;411、水箱;412、清洗泵一;413、清洗泵二;414、喷雾器;415、处理剂;5、处理塔二;6、烟囱;7、管道一;8、管道二;9、除雾器;10、膨胀石磨。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如图1-2所示,根据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所述的一种水质自动监测站除臭装置,包括集气池1,所述集气池1上设有集气罩2,所述集气罩2上设有管道一7,所述管道一7连接有风机3,所述风机3通过管道二8顺序连接有处理塔一4和处理塔二5,所述处理塔一4包括水箱411,所述水箱内411储有处理剂415,所述水箱411上并排设有清洗泵一412和清洗泵二413,所述清洗泵一412连接有弯形管,所述清洗泵二413连接有直形管,所述弯形管与直形管相连通,所述直形管上端设有喷雾器414,所述处理塔一4和处理塔二5顶端均设有除雾器9,所述处理塔二5与处理塔一4内部结构相同,所述处理塔二5通过管道二8连接有烟囱6,所述管道二8内设有膨胀石磨10。
为了方便理解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以下通过具体使用方式上对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进行详细说明。
在具体使用时,自动监测站通过采水将废水集中至集气池1,由于集气池1上加装有集气罩2,臭气在集气池1内富集,完成臭气收集后,风机发动,臭气通过管道一7导送至风机3,再经由管道二8进入处理塔一4,在处理塔一4内,水箱411中的处理剂415通过清洗泵一412和清洗泵二413提供的动力被输送至喷雾器12,喷雾器12喷洒处理剂415对臭气进行一级处理,臭气在塔内停留1s后,经除雾器9除雾后,通过管道二8进入处理塔二5,由于处理塔二5与处理塔一4内部结构相同,在处理塔二5内,臭气经过相同于处理塔一4的处理过程,完成臭气的二级处理,然后经由内有膨胀石磨10的管道二8导入烟囱6,从而排出。
综上所述,借助于本实用新型的上述技术方案,通过在集气池上加装集气罩,臭气通过风机抽取经由管道进入处理塔,臭气无外溢,经过二次处理的臭气,有效脱除了恶臭物质,该装置处理臭气完全,处理时间短,处理效率高,经过处理的气体无恶臭味道,能够达到排放标准,使水质在线监测工作得以顺利实施。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以限制本实用新型,凡在本实用新型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