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便携式筷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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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专利号:

CN201310266064.1

申请日:

2013.06.28

公开号:

CN103315602A

公开日:

2013.09.25

当前法律状态:

授权

有效性:

有权

法律详情:

专利权的转移IPC(主分类):A47G 21/10登记生效日:20181008变更事项:专利权人变更前权利人:江苏高博智融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后权利人:南通市巨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事项:地址变更前权利人:214000 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B幢109室变更后权利人:226100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三厂街道中华东路40号|||授权|||专利申请权的转移IPC(主分类):A47G 21/10变更事项:申请人变更前权利人:无锡同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变更后权利人:江苏高博智融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事项:地址变更前权利人:214142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里河路2号变更后权利人:214000 江苏省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华路5号创新创意产业园B幢109室登记生效日:20150702|||实质审查的生效IPC(主分类):A47G 21/10申请日:20130628|||公开

IPC分类号:

A47G21/10

主分类号:

A47G21/10

申请人:

无锡同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发明人:

钱嘉良

地址:

214142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里河路2号

优先权:

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249

代理人:

刘洪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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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筷子,包括有主筷和副筷,所述主筷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构,所述主筷的开口端设置有盖,所述副筷的长度和直径均小于主筷的空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便携式筷子,可将副筷放入主筷的空腔中,并将其折叠在一起,减小了体积,更方便筷子的携带和使用。

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
1.   一种便携式筷子,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主筷和副筷,所述主筷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构,所述主筷的开口端设置有盖,所述副筷的长度和直径均小于主筷的空腔。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筷为圆筒形或方筒形,所述副筷为圆柱体形或长方体形。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其特征在于,所述主筷的中间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一,所述副筷的相应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二。

说明书

说明书一种便携式筷子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便携式筷子。
背景技术
筷子,是人们经常用到的一种用餐工具,但由于其细长及材质等原因,很难在外出时携带,在提倡节约的现今社会中,一次性筷子将会被逐渐淘汰,而由于筷子的不易携带性,致使一次性筷子仍在使用,造成了极大浪费。
发明内容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的缺陷,提供了一种便于携带的便携式筷子。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便携式筷子,包括有主筷1和副筷2,所述主筷1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构,所述主筷1的开口端设置有盖3,所述副筷2的长度和直径均小于主筷1的空腔4。
进一步的,上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所述主筷1为圆筒形或方筒形,所述副筷2为圆柱体形或长方体形。
进一步的,上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所述主筷1的中间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一5,所述副筷的相应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二6。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便携式筷子,可将副筷放入主筷的空腔中,并将其折叠在一起,减小了体积,更方便筷子的携带和使用。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发明提供的便携式筷子的一种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发明提供的便携式筷子的第二种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图3为本发明提供的便携式筷子的第三种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其中,1为主筷,2为副筷,3为盖,4为空腔,5为回折结构一,6为回折结构二。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便携式筷子,如图1所示,包括有主筷1和副筷2,主筷1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构,主筷1的开口端设置有盖3,副筷2的长度和直径均小于主筷1的空腔4,主筷1为方筒形,副筷2为长方体形。
实施例2:
基本实施方式与实施例1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如图2所示,主筷1为圆筒形,所述副筷2为圆柱体形。
实施例3:
基本实施方式与实施例1或2相同,所不同之处在于,如图3所示,主筷1的中间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一5,所述副筷的相应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二6,可在将副筷放入主筷空腔后,进行折叠,减少体积。
最后应说明的是: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其依然可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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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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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申请公布号 CN 103315602 A (43)申请公布日 2013.09.25 CN 103315602 A *CN103315602A* (21)申请号 201310266064.1 (22)申请日 2013.06.28 A47G 21/10(2006.01) (71)申请人 无锡同心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地址 214142 江苏省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园 里河路 2 号 (72)发明人 钱嘉良 (74)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中恒高博知识产权代理 有限公司 11249 代理人 刘洪京 (54) 发明名称 一种便携式筷子 (57) 摘要 本发明公开了一种便携式筷子, 包括有主筷 和副筷, 所述。

2、主筷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构, 所述主 筷的开口端设置有盖, 所述副筷的长度和直径均 小于主筷的空腔。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 本发明 提供的一种便携式筷子, 可将副筷放入主筷的空 腔中, 并将其折叠在一起, 减小了体积, 更方便筷 子的携带和使用。 (51)Int.Cl. 权利要求书 1 页 说明书 2 页 附图 2 页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12)发明专利申请 权利要求书1页 说明书2页 附图2页 (10)申请公布号 CN 103315602 A CN 103315602 A *CN103315602A* 1/1 页 2 1. 一种便携式筷子, 其特征在于, 包括有主筷和副筷,。

3、 所述主筷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 构, 所述主筷的开口端设置有盖, 所述副筷的长度和直径均小于主筷的空腔。 2.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 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筷为圆筒形或方筒形, 所述副筷为圆柱体形或长方体形。 3. 根据权利要求 1 所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 其特征在于, 所述主筷的中间位置设置有 回折结构一, 所述副筷的相应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二。 权 利 要 求 书 CN 103315602 A 2 1/2 页 3 一种便携式筷子 技术领域 0001 本发明涉及一种便携式筷子。 背景技术 0002 筷子, 是人们经常用到的一种用餐工具, 但由于其细长及材质等原因, 很难在外出 。

4、时携带, 在提倡节约的现今社会中, 一次性筷子将会被逐渐淘汰, 而由于筷子的不易携带 性, 致使一次性筷子仍在使用, 造成了极大浪费。 发明内容 0003 本发明的目的就是针对上述现有技术中的缺陷, 提供了一种便于携带的便携式筷 子。 0004 为了实现上述目的, 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为 : 一种便携式筷子, 包括有主筷 1 和 副筷 2, 所述主筷 1 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构, 所述主筷 1 的开口端设置有盖 3, 所述副筷 2 的 长度和直径均小于主筷 1 的空腔 4。 0005 进一步的, 上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 所述主筷 1 为圆筒形或方筒形, 所述副筷 2 为 圆柱体形或长方体形。 0。

5、006 进一步的, 上述的一种便携式筷子, 所述主筷 1 的中间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一 5, 所述副筷的相应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二 6。 0007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为 : 本发明提供的一种便携式筷子, 可将副筷放入主筷的空腔 中, 并将其折叠在一起, 减小了体积, 更方便筷子的携带和使用。 附图说明 0008 图 1 为本发明提供的便携式筷子的一种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0009 图 2 为本发明提供的便携式筷子的第二种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0010 图 3 为本发明提供的便携式筷子的第三种实施方式结构示意图。 0011 其中, 1 为主筷, 2 为副筷, 3 为盖, 4 为空腔, 5 为回折结构一。

6、, 6 为回折结构二。 具体实施方式 0012 实施例 1 : 一种便携式筷子, 如图 1 所示, 包括有主筷 1 和副筷 2, 主筷 1 为一端开口的空心结构, 主筷 1 的开口端设置有盖 3, 副筷 2 的长度和直径均小于主筷 1 的空腔 4, 主筷 1 为方筒形, 副筷 2 为长方体形。 0013 实施例 2 : 基本实施方式与实施例 1 相同, 所不同之处在于, 如图 2 所示, 主筷 1 为圆筒形, 所述副 筷 2 为圆柱体形。 0014 实施例 3 : 说 明 书 CN 103315602 A 3 2/2 页 4 基本实施方式与实施例 1 或 2 相同, 所不同之处在于, 如图 3。

7、 所示, 主筷 1 的中间位置 设置有回折结构一 5, 所述副筷的相应位置设置有回折结构二 6, 可在将副筷放入主筷空腔 后, 进行折叠, 减少体积。 0015 最后应说明的是 :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 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 尽管参照前述实施例对本发明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 其依然可 以对前述各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进行修改, 或者对其中部分技术特征进行等同替换。 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 所作的任何修改、 等同替换、 改进等, 均应包含在本发明的 保护范围之内。 说 明 书 CN 103315602 A 4 1/2 页 5 图 1 图 2 说 明 书 附 图 CN 103315602 A 5 2/2 页 6 图 3 说 明 书 附 图 CN 103315602 A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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