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清真骨汤火锅汤料及其制备方法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食品加工技术领域,尤其是一种清真骨汤火锅汤料及其制备方法。
背景技术
火锅是我国人民群众非常喜欢的一种餐饮方式。火锅的口感主要取决于火锅内汤
料的口味。现有的火锅汤料为了提高口感,添加了大量的高盐、高脂的配料,导致长期大量
食用火锅食品对于人体健康产生了不利影响。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清真骨汤火锅汤料及其制备方法,能够解决
现有技术的不足,提高了火锅的营养价值,有利于人体健康。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所采取的技术方案如下。
一种清真骨汤火锅汤料,以下均为重量份数,
包括320~400份的牛骨、100~120份的鸭架、20~30份的牛油、3~5份的大葱、4~
7份的大蒜、1~2份的生姜、3~5份的麻椒、10~15份的辣椒、1~2份的八角、1~3份的肉桂、
1~2份的丁香、2~3份的白芷、30~150份的食盐、5~10份的酱油、4~5份的郁金、2~3份的
山楂、6~7份的紫苏、1~2份的芦根、2~5份的甘草、3~6份的决明子、2~3份的六神曲、5~
10份的木香、5~10份的莲子、3~5份的佛手以及600~1000份的水。
一种上述清真骨汤火锅汤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牛骨、鸭架、牛油、大葱、大蒜、生姜、麻椒、辣椒、八角放入水中,高压煮沸5~
8h,压力保持在0.3~0.4MPa;
B、停止加热,加入食盐和酱油,将压力保持在0.23~0.25MPa进行12~16h的焖蒸,
待用;
C、将丁香、白芷、郁金、芦根、甘草、决明子、六神曲、木香、莲子和佛手放入水中煮
沸10~15min,然后将汤液排出,重新加水,再煮沸2~3h,待用;
D、将步骤B和步骤C中制得物进行混合,加入肉桂、山楂和紫苏,煮沸30~60min;
E、将步骤D中的制得物静置3~6h,然后过滤得滤液,将滤液进行蒸馏浓缩后,消毒
密封保存。
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所带来的有益效果在于:本发明通过合理配料,在保证骨香浓
郁的前提下,降低了汤料中肉腥味。同时在食用本汤料后,还可以有效缓解由于过度食用火
锅后所带来的消化不良、头晕目赤等身体不适的症状。
其中,肉桂性味辛甘、大热,入肝、肾、脾经,温脾胃、暖腰肾、通血脉,散散止痛。丁
香性味辛、温,入脾、胃、肺、肾经,可以防治虚寒呃逆,心腹冷痛,呕哕吐泻。白芷性味辛、温,
入肺、胃经,具有发表散风、消肿止痛的功效。郁金性味辛、苦、寒,入心、肝肺经,具有舒气解
郁,凉血破瘀,利胆的功效。山楂性味酸、甘,微温,归脾、胃、肝经,具有消食健胃,行气散瘀,
化浊降脂的功效。紫苏性味辛、温,入肺、脾经,具有理气宽胸,解郁止吐的功效。芦根性味
甘、寒,入肺,胃经,具有清热除烦,止呕的作用。甘草性味甘、平,归心、胃、脾、肺经,具有补
脾益气,清热解毒,润肺止咳的功效。决明子性味甘苦咸,微寒,入肝、胆经,具有清肝益肾、
明目、通便的功效。六神曲性味辛、甘、温,入脾、胃经,具有行气消食,健脾开胃的功效。木香
性味苦、辛、温,入脾、大肠、三焦经,具有行气,止痛,健脾,消食的功效。莲子性味甘、涩、平,
归脾、肾、心经,具有补脾止泻,止带,益肾涩精,养心安神的功效。佛手性味辛、苦、温,归肝、
脾、胃、肺经,有疏肝理气,和胄止痛,燥湿化痰的功效。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一种清真骨汤火锅汤料,以下均为重量份数,
包括360份的牛骨、110份的鸭架、20份的牛油、3份的大葱、5份的大蒜、2份的生姜、
3份的麻椒、14份的辣椒、2份的八角、2份的肉桂、2份的丁香、2份的白芷、55份的食盐、8份的
酱油、5份的郁金、3份的山楂、6份的紫苏、1份的芦根、2份的甘草、3份的决明子、3份的六神
曲、7份的木香、10份的莲子、4份的佛手以及900份的水。
上述清真骨汤火锅汤料的制备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A、将牛骨、鸭架、牛油、大葱、大蒜、生姜、麻椒、辣椒、八角放入水中,高压煮沸8h,
压力保持在0.35MPa;
B、停止加热,加入食盐和酱油,将压力保持在0.25MPa进行12h的焖蒸,待用;
C、将丁香、白芷、郁金、芦根、甘草、决明子、六神曲、木香、莲子和佛手放入水中煮
沸10min,然后将汤液排出,重新加水,再煮沸3h,待用;
D、将步骤B和步骤C中制得物进行混合,加入肉桂、山楂和紫苏,煮沸45min;
E、将步骤D中的制得物静置6h,然后过滤得滤液,将滤液进行蒸馏浓缩后,消毒密
封保存。
使用汤料时,将汤料倒入锅中,加入5倍的清水,进行加热,煮沸10min后即可食用。
实施例2
本实施例是在实施例1的基础上改进而来的。在步骤E制得的滤液中,加入5份的大
腹皮,加热煮沸30min,然后蒸馏浓缩后,消毒密封保存。使用汤料时,将汤料倒入锅中,加入
5倍的清水,进行加热,煮沸20min后即可食用.通过加入大腹皮,可以有效提高六神曲和木
香的药效,降低食用肉类所带来的胃肠坠胀感。
上述描述仅作为本发明可实施的技术方案提出,不作为对其技术方案本身的单一
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