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空气循环扇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风扇,特别是一种可实现室内空气高效循环的风扇。
背景技术
传统的风扇均为通过电机和扇叶吹风,风扇吹风的方向就基本限定在扇叶吹风方
向范围,要扩大吹风范围就通过摇头结构实现,吹风范围很有限,即使是大功率的排气扇,
也只能实现较低效的空气循环,并不能满足人们的需要。
发明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发明提供一种空气循环扇。
本发明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空气循环扇,包括壳体和壳体内的电机,所述电机上安装有扇叶,所述壳体上侧中
间处开有进风口,所述壳体下侧边沿处开有出风口,所述壳体内设有碗形风道。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碗形风道内置有加热器。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碗形风道的上下侧均为弧形面。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出风口为环形风口。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壳体下侧中间处设置有底座,所述底座上设置有安装位。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壳体和底座之间设置有支撑杆。
作为一个优选项,所述壳体包括有碗状上壳和碗状下壳。
本发明的有益效果是: 该空气循环扇利用了流体附壁效应原理,通过壳体的碗形
风道设计,不但使送风效率大大提高高,而且吹出的风足以实现整个室内的空气循环,适合
在室内中使用。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发明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发明的立体图;
图2是本发明的结构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的结构分解图;
图4是本发明的一种实施方式示意图;
图5是本发明的另一种实施方式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为了使本申请的目的、技术方案及优点更加清楚明白,以下结合附图及实施例,对
本发明进行进一步详细说明。为透彻的理解本发明,在接下来的描述中会涉及一些特定细
节。而在没有这些特定细节时,本发明则可能仍可实现,即所属领域内的技术人员使用此处
的这些描述和陈述向所属领域内的其他技术人员有效的介绍他们的工作本质。此外需要说
明的是,下面描述中使用的词语“前侧”、“后侧”、“左侧”、“右侧”、“上侧”、“下侧”等指的是
附图中的方向,词语“内”和“外”分别指的是朝向或远离特定部件几何中心的方向,相关技
术人员在对上述方向作简单、不需要创造性的调整不应理解为本申请保护范围以外的技
术。应当理解,此处所描述的具体实施例仅仅用以解释本申请,并不用于限定实际保护范
围。而为避免混淆本发明的目的,由于熟知的制造方法、控制程序、部件尺寸、材料成分、电
路布局等的技术已经很容易理解,因此它们并未被详细描述。
参照图1、图2、图3,一种空气循环扇,包括壳体1和壳体1内的电机2,所述电机2上
安装有扇叶3,所述壳体1上侧中间处开有进风口11,所述壳体1下侧边沿处开有出风口12,
所述壳体1内设有碗形风道4。在实际工作时,参照图2,空气从进风口11进入碗形风道4,此
时空气方向为垂直于扇叶3,空气进入碗形风道4后,由于附壁效应的影响,改为随着碗形风
道4下部凸出部分表面流动的倾向。由于空气与壳体1内壁之间存在表面摩擦,且碗形风道4
曲率不大,空气就顺着碗形风道4流动并从出风口12流出。这种设计的送风效率非常高,足
以实现整个室内的空气循环,而且送出来的风非常舒适,适合在夏天的室内中使用。
另外的实施例,参照图1、图2、图3、图4的一种空气循环扇,其中此处所称的“实施
例”是指可包含于本申请至少一个实现方式中的特定特征、结构或特性。在本说明书中不同
地方出现的“实施例中”并非均指同一个实施例,也不是单独的或选择性的与其他实施例互
相排斥的实施例。实施例包括壳体1和壳体1内的电机2,所述电机2上安装有扇叶3,所述壳
体1上侧中间处开有进风口11,所述壳体1下侧边沿处开有出风口12,所述壳体1内设有碗形
风道4,所述碗形风道4的上下侧均为弧形面,这样就更有效利用附壁效应原理,提高送风效
率。所述出风口12为环形风口,这样就可以向循环式的四周送风,进一步提高空气循环效
率。所述壳体1包括有碗状上壳8和碗状下壳9,便于壳体1及相关部件的组装。所述碗状上壳
8和碗状下壳9之间设置有安装柱13。
另外的实施例,参照图1、图2、图5的一种空气循环扇,包括壳体1和壳体1内的电机
2,所述电机2上安装有扇叶3,所述壳体1上侧中间处开有进风口11,所述壳体1下侧边沿处
开有出风口12。所述壳体1下侧中间处设置有底座6,所述底座6上设置有安装位,这样就可
以把循环扇安装在室内天花板上。所述壳体1和底座6之间设置有支撑杆7,既可以拉开出风
口12与天花板等的距离,提高空气循环效率,而且也使结构更紧凑。所述壳体1内设有碗形
风道4,所述碗形风道4内置有加热器5,这样就可以吹出热风,实现室内取暖的作用。本实施
例中,所述加热器5为环形电发热管,所述壳体1内置有用于卡座14,所述卡座14上开有凹
槽,供加热器5固定安装。
根据上述原理,本发明还可以对上述实施方式进行适当的变更和修改。因此,本发
明并不局限于上面揭示和描述的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发明的一些修改和变更也应当落入本
发明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