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机电工程技术领域,具体为一种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
背景技术
我国专利号CN200920156846.9公布了一种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其包括两个结构相同的母体和至少一个以上的插锁体,母体上设有至少一个以上凹槽,所述两母体的凹槽相对合拢时其凹槽形成一相对其合拢面对称的空腔,所述插锁体相对其中心对称,所述插锁体的形状与所述凹槽合拢所形成的空腔形状相同,所述插锁体的表面上设有若干键槽,所述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还包括若干锁键片,所述锁键片的形状与所述键槽的形状相同,该锁键片的厚度大于所述键槽的深度,通过插锁体与两母体之间的配合即能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在建筑上,能快速有效的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
上述装置中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即需要连接的两建筑构件必须在支座时就要有两个结构相同的母体,导致制造难道增大,需要代价较高,且该装置必须保证精度,制造时不能出现误差。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以解决上述背景技术中提出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提供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包括固定板、限位环、第一纵向螺纹杆、第二纵向螺纹杆、六角限位头、纵向螺纹套筒、第一横向螺纹杆、第二横向螺纹杆和横向螺纹套筒,所述固定板为L形结构,且所述L形结构的两个拐角各设有一组所述限位环,所述固定板包括四组,每两组相互平行,其中两组固定板之间分别设有两组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和第二纵向螺纹杆,另外两组固定板之间分别设有两组第一横向螺纹杆和第二横向螺纹杆,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和第二纵向螺纹杆之间通过螺纹连接所述纵向螺纹套筒,所述第一横向螺纹杆和第二横向螺纹杆通过螺纹连接所述横向螺纹套筒。
优选的,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和第二纵向螺纹杆杆体上螺纹的螺纹方向相反。
优选的,所述纵向螺纹套筒和横向螺纹套筒的外表面设有防滑垫。
优选的,所述第一横向螺纹杆和第二横向螺纹杆杆体上螺纹的螺纹方向相反。
优选的,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和第二纵向螺纹杆的一端分别贯穿所述限位环,且在所述限位环的一端固定一所述六角限位头。
优选的,所述第一横向螺纹杆和第二横向螺纹杆的一端分别贯穿所述限位环,且在所述限位环的一端固定一所述六角限位头。
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本实用新型不需要改变需要被紧固件的结构和性能,以外表面固定形式,将其固定,且固定范围广,适合各种尺寸的被禁锢件。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一种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1,固定板、2,限位环、3,第一纵向螺纹杆、4,第二纵向螺纹杆、5,六角限位头、6,纵向螺纹套筒、7,第一横向螺纹杆、8,第二横向螺纹杆、9,横向螺纹套筒。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没有做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请参阅图1,本实用新型提供的一种实施例:一种将建筑构件连接锁定的构造,包括固定板1、限位环2、第一纵向螺纹杆3、第二纵向螺纹杆4、六角限位头5、纵向螺纹套筒6、第一横向螺纹杆7、第二横向螺纹杆8和横向螺纹套筒9,所述固定板1为L形结构,且所述L形结构的两个拐角各设有一组所述限位环2,所述固定板1包括四组,每两组相互平行,其中两组固定板1之间分别设有两组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3和第二纵向螺纹杆4,另外两组固定板1之间分别设有两组第一横向螺纹杆7和第二横向螺纹杆8,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3和第二纵向螺纹杆4之间通过螺纹连接所述纵向螺纹套筒6,所述第一横向螺纹杆7和第二横向螺纹杆8通过螺纹连接所述横向螺纹套筒9;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3和第二纵向螺纹杆4杆体上螺纹的螺纹方向相反;所述纵向螺纹套筒6和横向螺纹套筒9的外表面设有防滑垫;所述第一横向螺纹杆7和第二横向螺纹杆8杆体上螺纹的螺纹方向相反;所述第一纵向螺纹杆3和第二纵向螺纹杆4的一端分别贯穿所述限位环2,且在所述限位环2的一端固定一所述六角限位头5;所述第一横向螺纹杆7和第二横向螺纹杆8的一端分别贯穿所述限位环2,且在所述限位环2的一端固定一所述六角限位头5。
具体使用方式:本实用新型工作中,将两组被禁锢件叠放在一起,并将固定板1放置到两被禁锢件的四个拐角处,通过旋转纵向螺纹套筒6和横向螺纹套筒9即可完成禁锢。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显然本实用新型不限于上述示范性实施例的细节,而且在不背离本实用新型的精神或基本特征的情况下,能够以其他的具体形式实现本实用新型。因此,无论从哪一点来看,均应将实施例看作是示范性的,而且是非限制性的,本实用新型的范围由所附权利要求而不是上述说明限定,因此旨在将落在权利要求的等同要件的含义和范围内的所有变化囊括在本实用新型内。不应将权利要求中的任何附图标记视为限制所涉及的权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