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组合式门扇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装饰门扇,特别是一种组合式门扇。
背景技术
常见的木门多是采用一体结构或者组装式结构,而组装式结构的门扇中,通常是通过胶水、枪钉钉住等工艺完成组装,其连接强度差,容易出现开裂现象,在长时间的使用时,会出现老化、断开等现象,影响门套的外观,使用寿命短,且在生产过程中为防止胶水渗出或枪钉外露,通常是组装完后才进行喷漆,使得门扇配色单一或多色喷漆时工艺过于繁琐。
发明内容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组合式门扇。
本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
一种组合式门扇,包括门扇本体,所述门扇本体包括门扇框及芯板,所述门扇框中部设置有与芯板对应的芯板安装位,所述门扇框与芯板为相互独立的分体结构,所述门扇框为一方形框状结构,其包括两组横向安装的横枋和两组竖向安装的竖枋,所述横枋与竖枋端部通过榫接结构连接,所述芯板安装在门扇框的芯板安装位上。
所述榫接结构为方形榫结构,所述横枋两端设置有若干方形榫头,所述竖枋端部侧面开设有能够能够供方形榫头侧向插入的榫槽。
所述芯板通过一夹持结构安装在门扇框中部,所述夹持结构包括前扣线框及后扣线框,所述前扣线框和后扣线框通过一连接结构组装在一起并将芯板夹持在前扣线框和后扣线框之间,所述前扣线框和后扣线框的边缘凸出于芯板安装位,所述前扣线框和后扣线框组装时,前扣线框和后扣线框边缘之间形成能够夹持门扇框的空间。
所述前扣线框后侧设置有若干插装条,所述后扣线框上开设有与插装条对应的插装孔,所述前扣线框和后扣线框通过插装条与插装孔的插装配合组装。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一种组合式门扇,包括门扇本体,其特征在于:所述门扇本体包括门扇框及芯板,所述门扇框中部设置有与芯板对应的芯板安装位,所述门扇框与芯板为相互独立的分体结构,所述门扇框为一方形框状结构,其包括两组横向安装的横枋和两组竖向安装的竖枋,所述横枋与竖枋端部通过榫接结构连接,所述芯板安装在门扇框的芯板安装位上,门扇框采用榫接结构连接,结构稳固可靠,连接强度高,不容易出现开裂、老化、断开等现象,使用寿命长,且门扇框和芯板能够单独的生产、喷漆后再组装,配色多样化,且工艺简单,组装时不存在胶水渗出或枪钉外露等影响外观的情况出现,外观效果好。
附图说明
下面结合附图和实施例对本实用新型进一步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是本实用新型的分解示意图;
图3是本实用新型门扇框的分解示意图;
图4是本实用新型芯板、前扣线框及后扣线框的分解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参照图1至图4,图1至图4是本实用新型一个具体实施例的结构示意图,如图所示,一种组合式门扇,包括门扇本体,所述门扇本体包括门扇框1及芯板2,所述门扇框1中部设置有与芯板2对应的芯板安装位,所述门扇框1与芯板2为相互独立的分体结构,所述门扇框1为一方形框状结构,其包括两组横向安装的横枋11和两组竖向安装的竖枋12,所述横枋11与竖枋12端部通过榫接结构连接,所述芯板2安装在门扇框1的芯板安装位上。
如图3所示,所述榫接结构为方形榫结构,所述横枋11两端设置有若干方形榫头31,所述竖枋12端部侧面开设有能够能够供方形榫头31侧向插入的榫槽32,通过上述结构即可完成门扇框1的组装,结构稳固可靠,连接强度高,不容易出现开裂、老化、断开等现象,使用寿命长,且门扇框和芯板能够单独的生产、喷漆后再组装,配色多样化,且工艺简单,组装时不存在胶水渗出或枪钉外露等影响外观的情况出现,外观效果好。
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好,还可采用其他榫接结构,如燕尾榫、圆柱榫或其他异形榫,在此不作详述。
如图2、4所示,所述芯板2通过一夹持结构安装在门扇框1中部,所述夹持结构包括前扣线框41及后扣线框42,所述前扣线框41和后扣线框42通过一连接结构组装在一起并将芯板2夹持在前扣线框41和后扣线框42之间,所述前扣线框41和后扣线框42的边缘凸出于芯板安装位,所述前扣线框41和后扣线框42组装时,前扣线框41和后扣线框42边缘之间形成能够夹持门扇框1的空间,即可将芯板2夹持安装在门扇框1中部,组装方便快捷,且前扣线框41和后扣线框42也可进行单独的配色喷漆,使得门扇的配色更为的灵活、多变。
作为优选的,所述前扣线框41后侧设置有若干插装条51,所述后扣线框42上开设有与插装条51对应的插装孔52,所述前扣线框41和后扣线框42通过插装条51与插装孔52的插装配合组装,在本实施例中,插装条51同时还可实现芯板2的定位,或通过在前扣线框41或后扣线框42上开设用于定位芯板2的定位台阶结构;当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可通过扣装、插装木钉、木销等,在此不作详述。
当然,在具体生产过程中,榫接结构、插装结构等在组装时,还可小量的加热胶水,进一步加强连接结构的稳定性。
以上对本实用新型的较佳实施进行了具体说明,当然,本实用新型还可以采用与上述实施方式不同的形式,熟悉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违背本发明精神的前提下所作的等同的变换或相应的改动,都应该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