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社会、经济及伦理道德上的原因,公众已越来越倾向于把死者的遗体火化以代替保存尸体和把尸体埋葬。火化后,死者的骨灰有时是按照特定的愿望来处理,但通常是把骨灰放入骨灰瓮中以便存放。骨灰瓮可以保留在家里,但常常是把它永久存放在用墙分隔成房间的骨灰堂内。分隔成的房间可以是不封闭的或适当选定的房间。考虑到庄严的外观,房间大而且往往从地板一直到高高的天花板都被隔开。隔间的门用永久性材料做成,如大理石等,为了出入还准备了一把钥匙。骨灰瓮中往往装入死者的全部骨灰,但并不是用来观看的。 这种形式的骨灰堂必须利用所有有效的墙空间,这就意味着房间内这样大的容积除了获得一种庄严持久的外观以外是不可能用于其它目的的。而且在最底层的房间虽可以出入,但不方便,在最高层的房间却要用轻便的台阶或其它设施才可进入。因此,这种保存骨灰的骨灰堂结构完全不是为某个人的,而是根据十分重要地设想而形成的严格的传统习惯,所以骨灰瓮中必须装入死者的全部骨灰,房间必须闭合,而且其正面基本上必须使用永久性材料。
随着火化的日渐流行,产生了一种感受,即需要有一种较少非个人的、更有吸引力的及有意义的存放和陈列的系统。这种系统应当可永久性保存骨灰并尊重死者的尊严。而且,这种系统还应允许在合适的气氛下合乎情理地接近它,这可按照死者或其后裔的愿望来确定。
按照本发明的骨灰堂结构包含一种紧凑的存放和陈列系统,它是由在一定外形的建筑物内互相间隔开的、具有不同形状的支承结构所构成的。每个支承结构以整齐的形式保存至少部分透明的容器,该容器内除骨灰瓮外还可安置个人的纪念物品。这些支承结构具有一定的外形,以便作为背景而提供一个整洁的建筑效果,同时,支承结构上的容器被匀称地照亮,这样,在陈列的部分被看得很清楚时,它们便成为注意的主要目标。由于小型、各自分隔开,并能内部反射光线的透明明亮的容器以及由于相邻的容器独自照明,因而每个容器具有视焦点。可在不同高度处存放容器的长条形和柱状陈列架的平面布置使许多死者的遗骨和纪念品的存放和展示具有统一、庄严的气氛。
为了满足高效率的内部陈列、易于扩建和外观的要求,按照本发明建筑物的有利形式是十字形平面。长条形陈列架布置在十字形平面的四臂的中间,而柱状陈列架沿墙布置,这样可以呈现出不会重复的多种景观。
对本发明的进一步说明是容器安置在支承结构上,所以它们既容易看到,而且基本上同样突出。在一个实施例中,具有适当比例的整体的透明容器被紧凑地安放在不同高度上的长条形陈列架和可转动的柱状陈列架上,以便在不是集中的照明下从不同角度均可看到。被照亮的容器的布置在室内产生出墙和柱的效果,所以在具有艺术性的背景下每个容器实际上突出的程度相同。在一个相当小的房间内,容器的紧凑布置特别适用于保存只留死者一小部分骨灰的容器。这样,可以选择某个死者在某一方面或所有方面的永久性的象征物,这些象征物可以代表其在一个地区的历史条件下及个人的重要性,或在世时与其它死者有过共同的事业和奋斗目标,或和其它死者具有共同的宗教信仰和同一种族关系。
容器和支承结构包括把容器固定在选定的位置上的锁定设施和把每个彼此隔绝的容器照亮的设施。永久性的个人标记物可包括识别标记、生前获得的勋章和奖品、照片等。然而,在容器内主要的观看目标是装骨灰的、经过雕刻的、不透明的骨灰瓮,这被认为是共同的主题。容器内单独的个人标记的项目进一步有助于加强与其它死者之间的联系。
在本发明所述的系统的一个实施例中,容器包括具有玻璃墙的三角形端面的主体和整体的内部,在整体的内部嵌入装骨灰的、带装饰的骨灰瓮和识别标记以及纪念品等。长条形支承结构包括不透明的、至少是部分带孔穴的搁板,其中内装的锁定机构与容器底部伸出来的杆件衔接,这种内藏于搁板中的锁定杆件的端部被锁定在端板内。在长条形搁板上的容器和相邻的容器互相改变方向,并用沿搁板长度方向设置的波浪形或之字形遮光屏隔开。同样的容器也可安放在柱状陈列架各层上的扇形壁龛中,柱状陈列架在室内成行布置。为了选择要观看的容器,扇形壁龛能单独转动,并环绕一中心轴装配,通过中心轴,灯光可直接照到容器上。柱状陈列架沿墙设置,它可作为天花板的结构支承,同时也可把它作为高密度的陈列之用。在不同高度上的容器的主要照明及容器内光的内折射和反射,照亮了容器本身的内部。
结合附图并参考下列说明可以更好地理解本发明。附图逐一说明如下:
图1为按本发明所设置的骨灰堂结构局部切开的简化透视图,它包括存放和陈列设施。
图2为图1所示结构的室内局部透视图,它更详细地显示出室内的设施。
图3为图1所示的骨灰堂结构室内的简化平面布置图,它表示出室内长条形和柱状支撑结构。
图4为按照本发明所设置的长条形支撑形式之一的局部透视图。
图5为按照本发明所设置的柱状支撑的局部透视图。
图6为一只骨灰瓮的平面剖视图。
图7为图1,2和4所采用的长条形支撑结构系统中一只骨灰瓮及其搁板的局部切开的透视图。
图8为图1和图2所采用的柱状存放布置的局部切开并简化的部件分解图。
图9为图5和图8的柱状陈列设施的部分侧面剖视图。
图10为按照本发明的不同容器的部件分解图。
对本发明的详细说明如下:
图1所示为按照本发明的火化后的骨灰存放和陈列设施。它基本上由一个十字形封闭结构10所构成。这个结构具有相当刚劲坚固的墙壁,除重型机械或类似的较大的作用力外,它可不被穿透。外围结构的外表可采用希腊式的或类似的传统装修,唯一的门11也是该结构的安全可靠并可阻挡外力的部分。结构内可采用绝缘、空调、空气循环、入口控制及其它设施,为了简洁明了,这些设施均未在图中表示出来。外围结构10的尺寸相当小,典型的为30×30英尺,十字形的臂部为10×10英尺。
由于十字形在存放和陈列面积上的通用性及高效率,它是特别适用的。因此,当骨灰堂结构10刚开放时,包括入口门11的臂端部分13可用位于其对面的临时墙壁闭合起来。此后,如图3的平面图所示,陈列区可扩展到中心部分14,而右侧、后部及左侧臂端部分15、16、17(从入口方向看)可分别临时封闭。在陈列的骨灰瓮增加时,右侧、后部及左侧臂端部分15、16、17可按任意顺序打开。因此,陈列区的形式例如可为L形,然后是T形,最后是十字形。所以,随着陈列的骨灰瓮不断增加直到达到全部容量,许多重大的优点也就被显示出来了。这种单个的陈列室要达到更大的容量并不是一种空想。并且,虽然每一单个的陈列品可以有几种有限度的重新排列,但它们必须严格地安置在固定的位置上。陈列室的安全是始终确保的。
在需要更大的空间时,最终的建筑物还可以增加其它部分。如果采用带有框架的予制构件和钢筋混凝土墙板,壁板可拆除,而且基本上不破坏室内的布置就可增加新的房间。
具有带色玻璃板21和窗格条22的外窗20,用来作为具有安全感的柔和的室外照明。玻璃21的不透明性和窗格条的数量及强度可按需要而变化。当外部照明太亮时,可采用窗帘来遮挡。
虽然不是必需,但存放和陈列设施最好用来长久保存许多具有共同利益的人物的一部分骨灰。例如,这些人物可以由于他们是同一种族、同一联谊会或军队,以及支持同一事业的关系而统一起来。典型的例子是把这些人的骨灰送回他们的出生地或送到受尊敬的宗教中心去。因为陈列品希望做得小而紧凑,一般有意使用骨灰中的一小部分。
在整个十字形封闭结构10内,如图2所示,可以看出长条形多层陈列架25和成行的柱状多层陈列架27。柱状陈列架沿墙成行地布置,而长条形陈列架25在结构10内沿不同臂13和15-17的中心线放射形设置。从图2可知,当人们走进结构10内,在不同位置可以见到长条形陈列架和柱状陈列架上各式各样的陈列品的整体效果会明显改变。每个陈列的骨灰瓮的本身照明特征有助于避免某些突出点或突出区。这将在以后更详细地讨论。当来访者抵达结构10的几何中心地区,他将看到陈列架向各方向伸展的完全不同的效果。在所有位置上,宽阔的综合建筑平面及整齐的照明用的多重光源维护了骨灰堂所要求的肃穆宁静气氛。
如图4~9所示,大量小的、供观看的重要容器30分别连续地被安置在长条形和柱状陈列架25、27的垂直平面位置上,这已表示在图4和图5的透视图中。容器30在水平方向成列地被固定在长条形陈列架25的每层的带孔搁板32上(见图4),以及成扇形地被固定在柱状陈列架27的可转动的搁板34上(见图5)。分散而不是集中的照明(将在以后说明)避免产生阴影。无论容器30放在什么位置上,基本上均可被均匀地照亮。在长条形和柱状陈列架25、27上,都只有离地板高20英寸处开始到离地板高7英尺的高度才用作陈列架。容器30每一边和高为8-10英寸,所以在相当小的容积中可存放大量的容器。
如图4和图6所示,容器30为三角形,基本上是对称的整体透明结构并具有园角。相邻的容器30变换方向,所以得到更为紧凑的群集关系,并使长条形陈列架25的两面都有相同的外观。容器30被做成由之字形或波浪形不透光体的光聚焦点,并成行地在每个容器后面采用典型的黑色隔板35。容器30的外壁36是用玻璃浇注而成的,它相当厚,因而既牢固又耐久。在玻璃壁36的整个内部充填具有整体性质的铸塑塑料体38。容器30的底座40是用树酯石粉制成的具有各种纹理的人造大理石块或具有不算太珍贵的石料外观的人造石块。
在浇注内部的塑料体38时,许多物品,主要是装有死者骨灰43的带装饰的骨灰瓮42等同时放入。一些纪念物可嵌在容器30内的不同水平面和不同位置上,这样可产生似乎是悬在空中的外观。骨灰瓮42被放置在三角形容器的一个角隅附近,因而可从对面的容器平面壁来观看它。在骨灰43已经放入后,底部封口41把骨灰瓮42的底部以永久性的形式封闭起来。一块记有识别标记的名牌44被安置在底座的前方。容器30的几何形状可使它在长条形陈列架上的行列中改变方向,如图4所示。所以它们群集在一起更为紧凑,且有满意的观看效果。同样的容器30也可用于柱状陈列架27的不同搁板上(见图5)。为了上锁,在容器30的底部装有突出物或短轴50,这些突出物50上带有侧向或水平的孔52,孔内可插入插销等杆件。
参见图4和图7,长条形陈列架25的带孔穴的搁板32在垂直方向中心至中心的距离为10~12英寸,这些搁板装在垂直方向的端板56上。每块搁板32的上表面有几对槽孔58,它们沿搁板长度方向上的间隔距离是以能接受每个陈列容器30的底部突出物50的要求来确定的。在每块搁板32的孔穴内装有一根可纵向移动的插销轴60,它沿水平方向伸展,并与每个容器30的底部突出物保持一定距离。一系列单个的插销62从轴60上伸出,在插销轴60处于固定位置时,这些插销可插入突出物50的孔52内,这样可以防止任何个别容器移动。为了更加安全可靠,在插销62与突出物50接合区可增加金属加固件(图中未表示)。每根插销轴60的操纵端穿入支承搁板32的端部的端板56的可迴转的门66内(只示于图7中)。在端板56的内侧,在插销轴60的端部挂有锁68,以便阻止可能发生的纵向移动。
长条形陈列架25用沿每块搁板32的正面安装的萤光灯管70来照明(见图4),由于向外照明已被部分覆盖的条形罩72所遮住,它只能向内照射。为了不使照明直接照射容器,在灯管70的一定长度上用一不透光的套子74覆盖住,然而也可采用其它的遮光设施。这样可使骨灰瓮42和纪念物被均匀地照亮,并可使容器象是其本身发光一样。
参见图5、8和9,柱状陈列架27是环绕中空的中心轴80而形成的,中心轴从地板伸展到天花板。中心轴80带有均匀布置的孔82,内部的光源通过孔可径向照射出来。光源包括萤光灯管、带有一些引出线的光导管系统或其它设施。然而,在本实施例中,它是一条软绝缘电缆或带84,其中装有动力线,并在轴80内延伸,以供给沿其长度方向间隔设置的一串小灯泡86的电力,并为各个方向提供照明。轴80内侧反射保证有均匀的光线透过孔82。柱27和轴80均被支承在基础板88上,柱27的外表是由垂直布置的、每层四个扇形壁龛90所形成的。每四个壁龛90一组形成不同的存放及陈列层,以便放置四个沿周边布置的容器30。扇形壁龛90具有透明的内壁91,但底板、侧壁和顶部是不透光的。每块底板92包括周边凸缘94和其下面的内凸缘96,以及用来插入容器30底部突出物50的槽孔99。分隔的柱隔板由联接扇形壁龛90而形成,可用粘合方法联接,搁板可通过分别装在两个平面之间的上下座圈102,103内的滚珠轴承100来单独转动。滚珠轴承100与中心轴80具有同一轴心。上部壁龛的底板92的底面支承在上部座圈103上,而下部座圈102放置在下部扇形壁龛90的顶部。扇形壁龛安装并联接在一起形成一个整体,并可用前面的把手106使它自由转动。在突出物50处装有锁108(见图9),以阻止容器30移动。
在柱顶端搁板上装有带铰的罩109,遮住了锁环110,锁环固定在中心轴80的周围,而且是活动的,以便使壁龛90能向上移动。为了在特定的高度处放置或更换容器30,就要接近锁108,可先打开带铰的罩109,松开锁环110,并使包括要动的扇形壁龛90的装置向上滑动,把在它之上的全部扇形壁龛90往上升,以便去接近要动的特定容器30的锁。
柱状陈列架27的直径约为20英寸,沿结构10的墙方向,柱的中心间距约为45英寸。由于每一层都可以转动,对于一些观众同时去观看所选定的相邻柱子上的容器30或在同一柱子27上的容器都有合适的净空。这样的布置满足了美学上的连续性,容器内的照明除了检查和调整时需要外可以免去。
按照本发明的系统提供了一种存放和陈列的新概念,可使许多紧凑地排列在一起的每个容器30跟很多其他容器一起显著而简洁地陈列在同一块基板上。上述具有10×10英尺模数的十字形结构10可陈列和永久保存2000多个容器30。采用小的骨灰瓮42以及较小的容器30,在一个地方为按某种共同的联系统一起来的死者提供一个埋葬地,而不妨碍在其他地方为了不同的主题作类似的纪念。为了这些目的,在容器30之间的间隔由于它们的单独的照明和内部反射,与黑的背景产生一种强烈的对比,从而在不丧失单个的重要性的条件下提供了多重聚焦点。容器30分别在长条形和柱状陈列架25、27上整齐地放置,当观众进入十字形建筑物10内可经常改变景色。然而,在陈列部件之间的组合通过不同形式可提供出更多的类型。按照本发明的另一种容器30′的结构形式更易于制造和运输,也便于在骨灰堂内应用。图10的分解图说明了容器30′,它由两部分组成,其主体部分120包含骨灰瓮42′,它浇注在底板40′上。主体部分120的前面往后缩进去,所以标记有个人特征的面板122可以装在那里。因而主体部分120可这样制造、运输、储存并可直接用在骨灰堂内寄存和骨灰的密封。可把姓名、标记和纪念物品放入面板122的背面的凹槽124里,然后再将面板用机械方法或粘贴到主体部分120的前面。这个方法缩短了所需要的制备时间,并可能采用各种类型的面板用于定制的陈列品中。
虽然在前面已对本发明作了许多说明,并提出了几种类型,但本发明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此,应以所附的权利要求中所述的形式和类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