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挠性排线连接器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一种可挠性排线连接器,特别涉及一种运用可挠性排线做为讯号线的薄型连接器。
背景技术
随着国际网络的日趋普及,各式各样的通讯设备日渐受到消费者的欢迎,使得数据传输的需求也急遽增加;此外数字视讯、高分辨率电视、及彩色图像均需要更高的频宽以支持数据串流,因此系统设计工程师若要传输大量资料,便必须依靠模拟技术设计电路系统及支持数据传输。
现有连接器如图1所示,该连接器主要具有一本体,在本体设有多个讯号端子及讯号端子槽,且在每个讯号端子槽采用单线式讯号线插接而构成,由于该种连接器所需传递信息复杂度高,相对讯号来源也多,如果采用单线式讯号线作为连接,不仅衍生的相对制造成本高昂,不合格率(任一讯号端子接点有插接不完全状态)也随之提高,加上各讯号端子接点难以完全控制插接状态,对于讯号传递,也有传输功率减损的疑虑,此外单线式讯号线所占体积较大,挠性弯折度也容易达到减缩体积的效果,因此对于目前要求轻薄短小的电子产品而言,该种连接器将不适用。
为了改善单线式讯号线的缺陷,如图2所示,采用可挠性排线进行替代,借用可挠性排线制造成本低廉以及可大幅弯折缩减体积的特性,提供最佳信号传递的线材,但是对薄型连接器而言,因可挠性排线本身厚度极薄,加上讯号座的讯号端子提供的压掣弹力有限而无法有效达到完全防止可挠性排线的脱出,为改善定位问题,目前制作方式是将可挠性排线在接点端二侧一体制作出二定位区段,通过该定位区段与连接座形成定位,而有效借助连接座与讯号座既有限位关系而获得稳固的定位效果。
然而,可挠性排线为了增设定位区段,除了必须改变现有排线的形状及连接座搭配形状而增加重新设计成本之外,在制作上还必须增加材料成本,这样将有损于原先运用可挠性排线的经济效益,且所延伸的定位区段还直接增加了整体连接器的体积,不符合产品轻薄化的需求。
【发明内容】
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不需改变既有可挠性排线宽度而仍可获得稳固定位效果的连接器,主要通过该可挠性排线第二表面上位于接点端处设有一支持部,并在一连接座上相对应支持部设有一止挡部,通过该止挡部与支持部形成干涉,可挠性排线除了讯号端子的压掣弹力外,还可借助连接座既有的定位状态限制,而有效达到稳固定位。
【附图说明】
图1是现有单线式讯号线的连接器示意图。
图2是现有可挠性排线增设定位区段示意图。
图3是本发明地结构分解示意图。
图4-1、4-2是本发明插接讯号座的立体示意图。
图5-1、5-2是本发明插接讯号座的断面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有关本发明的详细说明及技术内容,现结合附图说明如下:
请参阅图3所示,是本发明的结构分解示意图,如图所示:本发明的可挠性排线10的连接器用以插接至一讯号座30,所称的连接器及讯号座30,符合低电压差动讯号传输技术规格(Low-VoltageDifferential Signaling简称LVDS),本发明包括一可挠性排线10及一供可挠性排线10接设的连接座20,前述讯号座30为一具有插接空间的座体,且在其容置空间内设有讯号端子31。
上述可挠性排线10在第一表面11设有对应讯号端子31的接点端111,且在第二表面12设有一支持部13,其中该支持部13与可挠性排线10可为一体成型,或者以黏接方式,取一与可挠性排线10等宽的片体黏设于第二表面12形成支持部13,且该支持部13位于接点端111,且与接点端111为等形。
上述连接座20设有一承接面22供可挠性排线10的接点端111接设,且该连接座20相对应支持部13设有一止挡部23,止挡部23是承接面22后端垂直落差而形成,为使可挠性排线10保持平行状态进行插接,止挡部23高度的设计以配合支持部13的厚度为宜,此外,在连接座20的二侧还设有卡扣部21,并在讯号座30上对应卡扣部21的位置匹配设有勾合部32。
请参阅图4-1、5-1所示,是本发明插接讯号座30的立体及断面示意图,如图所示,在组装面先将本发明的连接座20插接讯号座30,但连接座20并未完全推入讯号座30的容置空间,此时,将可挠性排线10的接点端111摆上连接座20的承接面22,并使支持部13确实进入止挡部23的止挡高度范围内,再同时参阅图4-2、5-2所示,当连接座20受力向讯号座30推入,连接座20通过其卡扣部21与讯号座30的勾合部32将形成卡合定位关系,且可挠性排线10的接点端111将受到讯号端子31的弹性力压掣而形成定位,若可挠性排线10受到拉扯,除了讯号端子31的既有弹性力外,支持部13往后行进的方向还有止挡部23的限制,也就是说,除非拉扯可挠性排线10的力度大于整个连接座20脱离讯号座30的卡合,否则可挠性排线10不会单独脱离讯号座30,这样通过本发明的支持部13及止挡部23的相互干涉设计,将有效提供不需重新变更规格设计,而可使可挠性排线10获得有效稳固的插接定位。
以上所述仅为本发明的优选实施例而已,并不用于限制本发明,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本发明可以有各种更改和变化。凡在本发明的精神和原则之内,所作的任何修改、等同替换、改进等,均应包括在本发明的权利要求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