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发明涉及木材板的加工方法及产品,尤其是涉及一种新型木质地板块的加工方法及其产品。 现在市场销售的木质地板块基本上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整木料加工的地板块,另一种是由层压板加工的地板块。第一种类型的地板块一般采用硬质木料制作,这种硬质木料在加工成板材时一般是沿树干的纵轴方向锯开的。这样切割的好处是可以得到大的木材利用面积,但也具有一些缺点,例如这样切割的木材易变型,即木板不易始终保持在一个平面中,尤其是在不利的环境因素中,如干燥或潮湿气候中,木板会形成弯曲变型,此外这样切割的木板其木纹单调,一般呈条状,缺少美感。因此由这种木板加工出来的地板块也具有这样缺点,即主要是易变型及木纹不美观。第二种类型的地板块虽然是采用层压板制作的不易变型,但是其木纹仍然不美观,并且层压板,尤其是厚层压板的加工成本高。此外,这二类地板块还有一个共同的缺点,就是都不能用小直径(如10cm左右的直径)的木材加工制作,因此现有木质地板块的成本不易降低。
为了克服现有技术中木质地板块的上述缺点,因此本发明的目地在于:提出一种新型木质地板块的加工方法和产品,利用这种方法不但可以加工出不易变型,木纹美观的地板块,而且可以利用小直径的木材进行加工,使木质地板块的成本降低。
本发明的上述目的是这样来实现的:即提供新型木质地板块的加工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三个加工步骤,第一步骤为利用砂轮锯沿原木材树干的径向切割木材,使之被切割成适当厚度的具有原木材外圆周面的圆形板块;第二个步骤为将该圆形板块置于具有合适形状与尺寸的冲压模具的冲压机上进行冲压成型,使之成为具有被冲压形状的木板块;及第三步骤为将冲压成型的木板块置于浸渍容器中使木板块仅在使用面侧浸渍上一种保护介质涂层。
由于采用了上述不同于现有技术的木板块加工方法加工地板块,就带来了很多优点:首先采用砂轮锯沿原材的径向切割,所获得的木材块是不易变型的,并且它具有完整的木材年轮纹理,相当美观,此外还可以利用小直径的木材进行加工,使木质地板块的成本降低。其次采用了冲压成型的方法,就使木质地板块具有规格如一的形状,可以拼出非常规矩整齐的地板,并且在加工大直径的木材时,使用冲压可用提高木材的利用率及提高加工效率。再者,采用了仅浸渍地板块使用表面的方式,在木质地板块被铺设后就自然形成了地板的保护层,另一方面地板块未浸渍的表面仍可用来粘接在地面上,当然经表面浸渍的地板块在运输等中间过程中也使其使用面受到保护。
为了对本发明的其他细节与优点更好地了解,以下借助于附图中所示的优选实施例对本发明作详细的说明。
图1:用于说明根据本发明优选实施例的木质地板块加工方法的示意图;
图2:用上述方法加工出的木质地板块的透视图。
图1表示根据本发明一个优选实施例的新型木质地板块的加工方法的具体步骤。其中在第一步骤(Ⅰ)上,利用砂轮锯1切割原木材2,这是和现有技术不同的,现有技术中一般用钢锯切割,用砂轮锯切割的优点在于在木材切割面上可形成非常细致的木质质感,提高了其美观与光洁度。此外,这种切割木材的方向是沿原木材树干的径向切割的,这也是和现有技术不同的,其优点在于以这种方向切割的木材板不易变型,而且能保留完整的木材年轮纹理,充分地表现了木板本身的美观。并且这些切割方式特别适于切割小直径的原木板,使小直径的原木材得到充分的利用。切割出的木板块3是具有一定厚度的、仍保留原木材外圆周面的圆形板块,其厚度在0.8cm至1.2cm之间,最好为1cm。接着进入第二步骤(Ⅱ),在该步骤上将上述切成的圆形板块3置于具有一定形状与尺寸的冲压模具中,这个冲压模具由冲压头4与冲压座4′组成,它们装在冲压机(未示出)上,这个冲压模件4,4′可具有方形或正六角形,最好为正六角形,因为这样可充分利用圆木板的面积,节约木材。其六角形最大的对角线略小于被切割出的小直径圆木板的直径,例如原木材直径略大于10cm时,该六角形最大的对角线长可为10cm。采用冲压成型的方式,一方面可制得具有标准规格形状的地板块5,另一方面可以合得地利用木材,尤其是冲压大直径的圆木板时,可得到最多的块数。最后在第三步骤(Ⅲ)上,将冲压成型的地板块5置于浸渍容器6中,使地板块5的使用面上浸渍上一种保护介质7的涂层,这种保护介质例如为一种蜡或一种漆如清漆。在浸蜡的形况下,容器6须被加热到一定的温度使蜡熔化,并要浸渍一定的时间,如2小时。应指出的是仅在地板块5的一个表面上浸蜡或漆,虽然可浸渍到地板块5的侧面,但要保证地板块另一表面不被浸渍,以保证用该表面粘贴在地面上,这样制得的地板块在铺设后就自然具有一层地板保护层,并且浸渍的地板块在运输等过程中也使地板块的使用面得到保护。
由以上的说明可见,利用本发明特有的新型木质地板块的加工方法,就可以获得如图2所示的木质地板块产品5′,这种地板块既不易变型,又具有完整的木材年轮纹理,表面光洁,并具有浸蜡或漆的保护层,及具有规格的外形。
当然,在本发明的构思下还可能作出一些变形,例如对于大直径的原木材采用钢锯取代砂轮锯切割,并随后对使用面进行抛光。这些变型显然均应在本发明被保护的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