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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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申请专利号:

CN00124767.0

申请日:

2000.09.14

公开号:

CN1342949A

公开日:

2002.04.03

当前法律状态:

驳回

有效性:

无权

法律详情: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的驳回|||公开|||实质审查的生效申请日:2000.9.14

IPC分类号:

G06K5/00

主分类号:

G06K5/00

申请人:

陈志诚; 黄英俊

发明人:

陈志诚; 黄英俊

地址:

台湾省桃园县

优先权:

专利代理机构:

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人:

穆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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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一种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在交易时由持卡人交付信用卡等凭证给厂商,请厂商利用刷卡机读取该凭证的资料,并与联合信用卡中心进行连线确认。付款银行利用电信系统或是电子邮件通知持卡人。若滥用事情发生时,便可立即用电话通知厂商停止交易,并搁置该信用卡的使用权,同时向司法单位检举。厂商则可通知联合信用卡中心将该卡资料建档,作为拒绝交易的资料,以免非法使用的情形继续扩大。

权利要求书

1: 一种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方法,其特征在于:使用电子 支付时,每笔交易信息均将即时传回付款银行,自动侦知该卡使用的情形, 并记载卡片号码、厂商名称、厂商电话、交易时间;付款银行备有持卡人的 基本资料及通讯方法,以自动通报的方式通知持卡人。
2: 一种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报警方法,其特征在于:持卡人接 获所持的电子支付工具遭滥用讯息后,通过电信公司的电话系统通知信用卡 付款银行终止该信用卡的使用权,即时将非法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交易资料 显示出来,以便使付款银行能作即时处理;同时可自动与执法机关的报案系 统连接,其能迅速通知案情,使其逮捕非法使用者。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方法,其特 征在于:该电子支付工具可为信用卡、金融卡、IC卡、商场VIP卡。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方法,其特 征在于:自动通报的方式包括行动电话、即时传呼系统、电子邮件。

说明书


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

    本发明涉及一种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特别涉及一种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

    目前塑胶货币的使用已很普遍,逐渐成为人们经济行为的新凭证,但同时相关的经济犯罪事件如信用卡、金融卡、IC卡、商场VIP卡或其他以电脑转帐交易凭证的冒用或盗用事情也随之而来,其所衍生的经济损失相当庞大。

    随着资讯安全的研究(如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ET机制),信用卡等塑胶货币付款系统的安全性虽已提高,可是与之相关的犯罪却仍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现今的信用卡等相关犯罪并非从破坏支付电脑网络系统方面着手,而以“盗拷”或是“盗刷”作为其犯罪的主要方式。单凭资讯安全措施,无法有效阻止此类电子支付工具被非法使用。

    在电子交易纠纷中损失最严重的便是消费者个人,因此对于非法电子交易最关心的必然是可能受损的消费者。目前的电子交易系统来说,消费者主动联系查询之后才能得知自己是否受损失,属于被动通知系统。

    本发明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时能主动通知持卡人的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

    本发明的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由持卡人结合电脑交易系统及警报系统进行动作。交易时由持卡人交付信用卡等凭证给厂商,请厂商利用刷卡机读取该凭证的资料,并与联合信用卡中心(或其他电子支付工具的交易中心)进行连线确认。付款银行(或其他交易付款中心)利用电信系统(如行动电话、传呼系统等)或是电子邮件通知持卡人。若滥用事情发生时,便可立即用电话通知厂商停止交易,并搁置该信用卡的使用权,同时向司法单位检举。厂商则可通知联合信用卡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将该卡资料建档,作为拒绝交易的资料,以免非法使用的情形继续扩大。

    本发明的效果是:若在非法电子交易时,能够及时通知持卡人,由持卡人作出必要地处理,便可遏制非法交易的延续。

    本发明的附图说明如下:

    图1为电子支付工具使用通知机制;

    图2为置于付款银行端的通知系统程序流程图;

    图3为发现非法使用电子支付工具的警报机制;

    图4为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系统与周边实体间的资料输入/输出。

    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发明进行详细说明。

    如图1所示,交易时由客户(持卡人)交付电子支付工具如信用卡等给厂商,厂商利用刷卡机读取卡内资料,并与联合信用卡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连线进行相关确认动作。在这里,联合信用卡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是指各付款银行的委托收单中心。当联合信用卡中心收到交易讯息时,便必须立即通过电脑连线到付款银行核对相关资料进行取得授权的动作。待联合信用卡中心收到付款银行的授权之后,将允许信用卡刷卡消费的讯息传回刷卡机完成信用卡授权程序。付款银行(其他交易付款中心)备有持卡人的行动电话号码、传呼机号码或E-MAIL资料。当刷卡机在与联合信用卡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连线的同时,便可将厂商名称和联络电话及客户交易的讯息,通过电信传讯系统使电信公司或数据公司利用行动电话、即时传呼系统或是电子邮件通知持卡人。如图2所示为置于付款银行端的通知系统程序流程图。

    当客户收到信用卡等的交易讯息时,可在现场与厂商进行确认,若无错误,则无须进行任何后续动作;反之,若持卡人在他处接收到不正确的交易讯息时(如被非法者盗用),便可立即用电话通知厂商停止交易,并搁置该信用卡的使用。同时,银行可通知联合信用卡中心(或其他交易中心)将该卡建档,作为拒绝交易的资料,以免非法使用的情形继续扩大。同时可利用付款银行端的自动警报接口与执法机关的报案系统相连结,其能迅速作必要处置,将非法使用者绳之以法,如图3所示。如图4所示为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系统与周边实体间的资料输入/输出。图中(1)为将联合信用卡中心或其他电子支付工具交易处理中心的交易信息传输给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系统、(2)为厂商及持卡人的基本资料传输给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系统、(3)为信用卡付款银行(或其他电子交易付款中心)将滥用情况通知给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系统、(4)为由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系统将卡片使用情况通知给持卡人、(5)为由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系统向司法单位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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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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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假冒电子支付工具使用的自动侦测及报警方法,在交易时由持卡人交付信用卡等凭证给厂商,请厂商利用刷卡机读取该凭证的资料,并与联合信用卡中心进行连线确认。付款银行利用电信系统或是电子邮件通知持卡人。若滥用事情发生时,便可立即用电话通知厂商停止交易,并搁置该信用卡的使用权,同时向司法单位检举。厂商则可通知联合信用卡中心将该卡资料建档,作为拒绝交易的资料,以免非法使用的情形继续扩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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