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自动控制系统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具体涉及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自动控制系统。
背景技术
煤矿井下掘进工作面在空气压缩机使用过程中,由于空气压缩机安设在进风巷
道,距离碛头远,很难在掘进面不用空气压缩机时做到停机,造成空气压缩机长时空载运
转。在掘进面放炮出矸时,不关空气压缩机会浪费大量电力。
在下班时空气压缩机的正确关停操作,应该是先将卸载阀打到卸载位置3-5秒使
空气压缩机减载,方可按空气压缩机停止按钮,使空气压缩机停机运转。在实际操作过程
中,由于职工疏忽大意空气压缩机在正常运转时就直接按下停止按钮,造成空气压缩机突
然停止运转,造成空气压缩机内部油液乱喷,损伤空气压缩机内部构件。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缺点,提供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自动控制
系统,以解决很难在掘进面不用空气压缩机时做到正确停机,以及因职工直接按下停止按
钮损伤空气压缩机内部构件的问题。
为实现上述目的,本实用新型所采取的技术方案是:提供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自
动控制系统,包括用于在掘进工作面进行采煤工作的风锤和锚杆,用于启动或停止风锤和
锚杆的工作面总开关,用于向风锤和锚杆供气的空气压缩机,用于将风锤和锚杆连通空气
压缩机的主供气管路,用于打开或断开主供气管路的供气总阀,以及用于驱动空气压缩机
的空压机电机,供气总阀位于排空阀和工作面总开关之间;还包括
用于监测主供气管路内气压数值的压力变送器;用于显示压力变送器监测数据和
调整压力整定值的智能数显仪;用于增加或降低空气压缩机内气压的加减载电磁阀;接收
和处理压力变送器监测数据,控制加减载电磁阀工作,以及为压力变送器、空气压缩机、智
能数显仪和加减载电磁阀接通电源的自动控制开关。
作为优选,所述主供气管路上连通有用于缓冲主供气管路内压力的风包,风包位
于供气总阀和工作面总开关之间。
作为优选,所述主供气管路上连通有用于排出主供气管路内气体的排空阀,排空
阀位于空气压缩机和供气总阀之间。
作为优选,所述自动控制开关通过空压机开关与空压机电机连通。
作为优选,所述自动控制开关中设有用于控制空气压缩机启动或停止的中间继电
器。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为:
1、本实用新型的通过压力变送器监测主供气管路中的压力情况,通过智能数显仪
调整压力整定值;自动控制开关根据压力变送器监测结果和压力整定值,以控制加减载电
磁阀增加或降低空气压缩机内的压力,同时自动控制空压机电机的开启或停止,从而做到
在掘进面不用空气压缩机时做到正确停机,避免出现直接按下停止按钮损伤空气压缩机内
部构件的问题。
2、本实用新型的风包可用于缓冲主供气管路内压力,避免供气管路内压力过大。
附图说明
图1为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自动控制系统的原理框图。
其中:1、空压机电机;2、加减载电磁阀;3、空气压缩机;4、排空阀;5、压力变送器;
6、主供气管路;7、供气总阀;8、风包;9、工作面总开关;10、自动控制开关;11、空压机开关。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技术方案和优点更加清楚,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具体
实施例及相应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
参考图1,本实施例提供煤矿井下空气压缩机3自动控制系统,包括用于在掘进工
作面进行采煤工作的风锤和锚杆,用于启动或停止风锤和锚杆的工作面总开关9,用于向风
锤和锚杆供气的空气压缩机3,用于将风锤和锚杆连通空气压缩机3的主供气管路6,用于打
开或断开主供气管路6的供气总阀7,以及用于驱动空气压缩机3的空压机电机1,供气总阀7
位于排空阀4和工作面总开关9之间。
还包括用于监测主供气管路6内气压数值的压力变送器5;用于显示压力变送器5
监测数据和调整压力整定值的智能数显仪;用于增加或降低空气压缩机3内气压的加减载
电磁阀2;接收和处理压力变送器5监测数据,控制加减载电磁阀2工作,以及为压力变送器
5、空气压缩机3、智能数显仪和加减载电磁阀2接通电源的自动控制开关10。
所述主供气管路6上连通有用于缓冲主供气管路6内压力的风包8,风包8位于供气
总阀7和工作面总开关9之间。
所述主供气管路6上连通有用于排出主供气管路6内气体的排空阀4,排空阀4位于
空气压缩机3和供气总阀7之间。
所述自动控制开关10通过空压机开关11与空压机电机1连通。
所述自动控制开关10中设有用于控制空气压缩机3启动或停止的中间继电器。
在实施过程中,由压力变送器5检测主供气管路6中的压力,将压力变化情况输入
智能数显仪中,通过智能数显仪调整压力整定值;当主供气管路6中的压力到达高限时,准
备对空压机电机1延时停机;当主供气管路6中的压力降到低限时,准备对空压机电机1开
机。空压机电机1的自动开停主要由自动控制装置中的中间继电器来完成,推动空压机开关
11可通过断开电源的方式来实现空压机电机1的停止。
上述实施方式用来解释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是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限制,在本实
用新型的精神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对本实用新型做出的任何修改和改变,都落入本
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